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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的背后 是一场经济与犯罪的博弈

当下,儿童拐卖犯罪依旧呈现高发态势,背后有着较为复杂的成因。

譬如收养制度的欠完善与高门槛,拐卖儿童的“暴利”,都在无形中壮大了儿童拐卖的市场。

真正斩断这背后所隐藏的利益链条,才是降低儿童拐卖犯罪的根本之道。

孩子回家的路,他找了24年

一个人、一辆摩托、一面寻子旗帜,这是电影《失孤》的原型——郭刚堂寻子的故事。

为了这次久别重逢,郭刚堂已经苦苦寻找了24年,他曾找遍大陆除新疆、西藏外的几乎所有省市,一路风餐露宿,不辞辛苦地跨越50万公里,跑坏了10辆摩托车。

电影《失孤》主角雷泽宽的遗憾,在现实世界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但一个家庭团圆的背后,还有无数个被拐卖的孩子跟父母失散。

国内最大的寻子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到今天已经成立了14年。目前,上面有33000多个失踪孩子的详细资料。

而公益网站上失踪的30000多个孩子,在这14年里,成功找回来的只有3778人,十分之一。

多数孩子在被拐卖时不足十岁,而重新回到熟悉又陌生的家,已经是几十年后了。

对每个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说,孩子不见了,仅仅是他们厄运的开始。

走向离婚,或者弄丢孩子的一方陷入深深的自责,搭上自己的剩余青春去拼命寻找,往往是这类事件的结局。

为什么有这么多拐卖事件频频发生,其实是背后的灰色产业链在驱动。

谁参与了拐卖这门“生意”?

如果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去看待拐卖事件,就会发现这门“生意”呈现以下几个特征:

1.对“孩子”有需求者,构成了市场的买方。

目前市场需求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是不孕不育者,据中国人口协会、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中国育龄夫妇的不孕不育率从20年前的2.5%~3%攀升到近年12%-15%左右,不孕不育者约有5000万人,这是一个潜在市场。

而第二种是受制于传统观念导致,“养儿防老”、“香火传承”这些封建思想使部分夫妻成为拐卖儿童的“买方”,他们也往往缺乏法律意识。

这些“买方”,往往不具备收养儿童的资格。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所以,在收养制度的高门槛下,总有夫妻无法通过收养来满足想要孩子的“需求”。于是一部分人“铤而走险”,选择“购买”的同时,也丧失了自己道德的底线。

2.大量的儿童,警惕性低,很容易拐卖。

《失孤》原型郭振堂的儿子郭新振,就是被两名人贩子在旅游期间,顺手把在家门口独自玩耍的郭新振抱走,随后贩卖。

国内也有过街头实验,实验人员随机选取了幼儿园、小学、超市、火车站、公园五个地点,通过问路、谎称是家长朋友、以玩具或零食吸引等方式进行模拟测试。测试了50名3~10岁的儿童,结果有42名孩子被“拐走”!

3. 成本远低于售价,暴利驱动。

卖掉一个孩子的收益,大概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后面还有一条黑色产业链,包括伪造出生证明、上户口等等,都要再花好几万。

而据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31元。

相比平均收入水平,一次拐卖儿童所获得的数万元,可谓“暴利”!

打击要从源头入手

在庞大的市场需求面前,极其容易到手的“商品”,以及关键的高额回报,驱动着拐卖儿童的这门“生意”存在。

而一个孩子的丢失,对一个家庭来讲却是毁灭性的打击。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应该只是宣传的口号。

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

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也给予严厉打击。

真正斩断这背后所隐藏的利益链条,才是降低儿童拐卖犯罪的根本之道。

最后,用马克思这段话作为结尾:

当利润达到10%,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毫不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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