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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国安法今午判刑 港官竟奉中国刑法书作参考

首名以《港区国安法》被判煽动分裂和恐怖活动罪成的唐英杰,高等法院将于今(30日)天下午判刑,但在实行普通法的香港法庭上,作为控方的律政司官员呈交外国案例及属大陆法系的中国刑法书籍供法庭仍量刑参考,强调国安法有最低刑期。辩方指两者均没参考价值,因为香港的法规与其他地方不一样;法官杜丽冰和彭宝琴亦强调,有关资料没有约束力,法庭会以香港法律下的一贯原则解读国安法条文。

高院昨天听取辩方求情,作为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在庭上强调,援引中国的刑法数据是为了说明国安法有规定最低刑期,除非被告符合国安法第33条列明的减轻或免罚情况,否则法庭不得判处低于法例列明最低刑期的刑罚。根据国安法,凡自动放弃犯罪、自首或揭发他人者,可减轻或免于受处罚。

张卓勤于庭外表示,没有就案件咨询过任何中国人员,庭上提交的中国刑法书籍,只是一些中国法律的学术评论及法律文章。据《明报》引述,律政司引用的中国书籍是《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由最高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兼二级大法官张述元主编,内容包括中国刑法原则及参考案例,当中有就“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立案标准、量刑及案例进行阐释。

而在求情部分,辩方资深大律师郭兆铭指,本案只涉及展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的旗帜,未有被煽动者做出分裂国家的行为,被告本身亦没有参与策划和实施分裂国家,属情节轻微,就分裂国家罪而言,应判五年以下监禁;至于被告摩托车撞伤警员的恐怖活动罪,行为属卤莽驾驶,并非蓄意攻击警员,而警员伤势亦不严重,应判监三至十年,并期望两罪刑期同期执行。

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对辩方称被告行为属卤莽,以及希望刑期同期执行,均曾表达质疑。

根据国安法第21条,任何人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恐怖活动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24岁被告唐英杰,被指在去年7月1日下午驾驶挂着写有“光时”旗帜的摩托车,超越数道警方防线,最终撞伤警员后停下被捕。案件不经陪审团审讯,经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和陈嘉信审理15天后,裁定煽动分裂和恐怖活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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