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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禁止中国企业赴美上市?证券主席回应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加里 · 盖斯勒(Gary Gensler)当地时间周五发布声明:由于近期中国加强了赴美上市公司的监管,今后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并披露相关风险。

声明中描述了中资企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机构上市的风险,并指出在这种安排下,一家中国运营公司通常会在开曼群岛等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设立一家离岸空壳公司,该空壳公司与总部位于中国的运营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和其他合同,然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

虽然壳公司在中国运营公司中没有股权,但出于会计目的,壳公司能够将运营公司合并到其财务报表中。

盖斯勒认为,对于美国投资者而言,尽管壳公司通过一系列服务合同和其他合同和中国国内公司产生关联,但无论是壳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还是离岸壳公司本身,都没有这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权。

盖斯勒声称担心普通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持有的是一家空壳公司的股票,而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

鉴于 VIE 结构的整体风险,盖斯勒要求工作人员在与中国运营公司相关的境外发行人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增加披露。特别是确保发行人在招股书显着位置清楚地披露:

1、投资者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与相关运营公司保持服务协议的空壳公司发行人的股票。

2、详细的财务信息,包括量化指标,以便投资者了解中国运营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此外,对于所有寻求直接或通过空壳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证券的中国运营公司,盖斯勒要求工作人员确保这些发行人在显着位置清楚地披露:

1、 运营公司和发行人是否获得或被中国相关部门批准赴美上市。

2、 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有权在 3 年内检查赴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 PCAOB 无法进行此项工作,该公司将可能面临退市。

最后,盖斯勒还要求员工对在中国开展重大业务的公司的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额外审查。

易会满: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

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实际上,针对企业境外上市的问题,监管部门近期也释放了不少信号。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期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选择合适的上市地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的自主选择。一些企业愿意到境外上市,一些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愿意回归,有来有去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总体都持支持态度。

易会满同时强调,企业无论在哪个市场上市,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都要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全球各监管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互相之间的执法合作,共同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监管预期和环境,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们将切实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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