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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店员工驾无牌新车致6死4伤 肇事车速140码

8月30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白沙大道1·24重大交通事故案”。该起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今年1月24日下午1时许,杨某贵驾驶一辆无牌新车,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驶出,沿白沙大道辅道往白沙亭江立交方向行驶。行至白沙大道某酒店前辅道非机动车道时,杨某贵因打开车载收音机而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致2人受伤,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杨某贵没有停车,持续加速在辅道内行驶,并连续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指示,当杨某贵行至白沙大道某路段时,又连续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多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死伤。据调查,杨某贵驾驶的车辆在第二次肇事前的时速超过140km/h。肇事后,被告人杨某贵打电话报警并留在车上等待公安人员到来。

据南宁交警当日通报,该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目前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接到报警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处置,协助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当场将肇事车辆驾驶员杨某(男,31岁)控制。杨某自称为汽车4S店员工,自己当时正驾驶无牌新车,因车辆失控(电视剧)发生事故。

因2人抢救无效,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贵承担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导致发生1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贵肇事后在公共道路上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又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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