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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男子抓贼时致贼身亡 家属索赔13万

许慎《说文解字》言:“偷,苟且也。”无论是偷东西,还是偷他人,都是被深深谴责的低劣行为,一个人如果想要获得什么,应当通过正确的途径去拥有,如果一定要走非常规途径,可能过程是刀尖舔血、高走钢丝不说,结局也会是粉身碎骨,万劫不复。

这本应该是从古至今,男女老幼都很清楚且不用强调的道理,可这个世界上总是有人再犯,比如说浙江宁波余姚的方女士,2019年9月13日方女士本来在家门口晒太阳,突然听见有人闲聊说某村田里南瓜长得喜庆、大个,看起来好像还没人要,就起了盗窃的想法。

当天下午她就一个人到了那片南瓜地里,环顾一周,其实感觉这南瓜地打理得挺好的,根本就不像是没人要没人管,但她也没有继续往下深想,勾着腰低着头就开始掰南瓜梗,结果刚好这片南瓜田的主人沈某某和沈小某有空,来了一趟南瓜地,于是双方一打照面。

其实这时候方女士有处理办法的,根本不用跑,首先“盗窃罪”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盗窃罪,即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浙江省这边对盗窃罪“数额较大”金额的规定是1000-3000元,方女士偷几个南瓜是绝对达不到的,100块都难有。

再者,即便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以不用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但全部退赃、退赔的,或者主动投案的,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都不作为犯罪处理,顶多教育一顿。

可是沈某某和沈小某大喊:“小偷啊,抓小偷啊!”方女士就下意识慌不择路地逃跑,还给她跑进了喷涂厂里,等沈某某和沈小某过来时,恰好喷涂厂负责人听见了声音,不过不知道前因,以为是他们闹事就把他们拦住了,沈某某和沈小某没办法入内,于是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也真奇了怪了,沈某某和沈小某亲眼见到方女士跑进了喷涂厂,但大家前前后后里里外外找了一个遍,连只老鼠也没有,更别提一个大活人,一群人只能悻悻而归,尤其沈某某和沈小某都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看错了,产生了幻觉,那方女士这是去哪里了?

一个悲剧发生了,到晚上11点依然没有见到方女士回家的方女士家属,因担心而报警,警方在喷涂厂门口的水池里发现了方女士,她已经溺亡,方女士家属不能接受这个事实,将方某某等瓜农告上法庭,索赔13.1万元,原本的盗窃案就变成了探究是否为过失致人死亡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知,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这个罪强调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加已经造成了死亡的结果,行为和结果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只有瓜农暴力追赶和方女士溺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瓜农暴力追赶致方女士死亡需给予相应的赔偿,那么这两者间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显示,这两者之间是完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首先在瓜农发现方女士到方女士跑进喷涂厂这一段行为中,其实两位瓜农一直和方女士保持着一定距离,没有施暴行为,也不存在威胁其人身完全的情况;其次池塘只有一条小门能侧身通过,里面是一堆杂物,到池塘还有半米台阶,方女士不存在直接跃下去的可能。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是监控并未拍到方女士溺亡的过程,更无法表明方女士是被追赶到穷途末路结果一不小心摔进池塘溺亡的,就算她真的摔进去了其实大声呼喊的话,喷涂厂员工也能立即前往救援,因此本着“公平公正、自力救济”的原则,法院判瓜农无责,不用赔偿。

“却不是‘偷鸡不着,反折了一把米’?”所以人绝对不能想着不劳而获、不告而取,这不仅仅是犯罪,还在于过程充满了很多危险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候什么也没有得到,反而吃亏亏到没了命,实属于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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