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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鸣笛致老人受惊死亡,家属索赔34万

人类和动物都存在一种无意识的防御反应,即“惊吓反射”,当我们受到外界刺激,感到害怕、焦虑或者紧张的时候,大脑中“战斗/逃跑反馈”的自然保护机制就会启动,促使身体分泌肾上腺素和压力荷尔蒙,增加战斗成功或逃跑成功的几率,所以从表面上看来这是之于生物一项十分重要的隐性本领。

不过每个人对于突然出现的刺激接受程度都不一样,比如说突然而来的声音,即使它在一个特点的标准中是大或小,但每个人的听觉差别阈限有可能高有可能低,就导致这个声音给到每个人的感觉不一致,如果感觉声音很突然很大,那么身体分泌出的激素和荷尔蒙就会很多,超出能承受的范围,就会损害内脏器官。

所以人是有可能会因为声音过大受惊而亡(俗称“吓死”)的,尤其是“易受惊体质人群”,尤其是各项功能都已经到了衰退阶段的老年人,这不2018年夏天的湖北利川市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当时是年近70的张老和其妻子石某到该地旅游,7月21日早上两个人想着时间还早,先散散步再去旅游景点逛逛,就拿上东西出门了。

这里没有专门散步的公园,他们就是在酒店附近一个小区的绿化带走了走,然后回程的时候遇见了一个熟人,就很欣喜,站在路边就聊了起来,突然之间张老听见了一声刺耳的喇叭声,喇叭声存在很有必要但又很反人类,不仅在于它是噪音污染的一份子,还在于世界上一切生物都对声音敏感,几乎不存在没被喇叭声吓到过的人。

张老就是被这声喇叭弄出了“惊吓反射”,当即呼吸急促,直挺挺倒下,后脑勺着地,鲜血流了一地,之后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而这一切都发生在瞬息之间,张某妻子石某无法接受,旁观了全过程的她认为超出寻常音量的喇叭声是罪魁祸首,于是把驾驶员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责任,且进行赔偿,那么张某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偿?

想要知道张某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偿,就要证明张某按喇叭是不是超出了正常音量,这个音量和张老倒地身亡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张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这肯定不是张某或石某说说就能决定,还得看调查结果,当时法官专门到了事发现场,还真的让他们发现一点至关重要的细枝末节。

法官发现事发地刚好就是禁鸣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管声音大小都属于是违法行为,一般罚款20-200元,也就是说不管声音是大是小,张某这件事都是错误的。

此外尸检报告显示,张老确实是因为那声鸣笛受惊过度,导致呼吸过分急促引发衰竭,身体承受不住倒地,结果后脑勺着地,脑内出血,抢救不过来身亡的,也就是说张某按喇叭到张老倒地,这是个系列行为,是一个前后关联十分紧密的行为,张某确实存在侵犯了张老生命安全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可知,张某需要因为侵犯张老生命承担责任。

不过侵权案例一般不会只有一个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之所以会出现在街道上且进行鸣笛,在于他是受到某村建中心委托工作;这也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张某赔偿34361.40元,某村建中心承担11453.80元,保险公司赔偿113793.02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属于一个侵权责任中常见的责任划分,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责任给出了赔偿,不过对于张某来说,还是会觉得很委屈,他始终想不明白怎么自己按了个喇叭,就成了被告,就要赔钱,只能说“江湖行走,万事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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