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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患者“出院后”溺亡,家属索赔70万!

近几年有很多侵权案例得到了关注,比如“司机按喇叭老人受惊身亡,家属索赔成功”,比如“偷鱼溺亡,家属索赔成功”,比如“电梯劝烟猝死,家属索赔一审成功”……正是这些案例可能给了人一种错觉,好像“谁死谁闹谁有理”,于是就有了下面这个离谱的案件

2021年6月17日,王某在摔伤后打120求救,120将其送往附近的骨科医院,那时候是零点时分,医院经过诊断后,判断王某为脊髓损伤,虽不是完全瘫痪,但暂时不能行动,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疾病,如此王某肯定是得住院了,医院就给他安排了住院。

不过没想到王某坚持在18日早上9点出院,当时治疗其实只是还未深入,但医院没有权利强行阻止病人出院,无奈之下只能给王某办理出院手续,随后王某签字同意,没多久王某就被朋友接走,到这里,其实就算王某让天塌下来,只要不砸到医院,都和医院关系不大。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出现了,出院之后第二天,也就是20日早上,王某溺亡在一河道之内,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调查结果和尸检报告都显示,王某是非他杀性的溺亡,此外他还给自己的朋友发过遗言,也就是说王某是想不开自杀的。

都说是自杀,除平时给了他压力,让他承受不住的人和这件事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外,还有谁能和这件事有关系?肯定不会有了,可王某的家属也许是实在不甘心辛辛苦苦培养了几十年的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他们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王某家属认为医院要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需要赔偿各项费用70余万元,那么医院到底需不需要赔偿?需要知道的是,类似侵权案例中家属之所以能得到想要的结果,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按喇叭老人受惊身亡”一案能索赔成功,在于司机是在禁止鸣笛区域按喇叭,导致老人受惊呼吸衰竭,倒地造成颅内出血死亡;“偷鱼溺亡”案件虽然家属索赔成功,但该案件因为私人鱼塘主是否有立牌必要而一直备受争议;“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撤销判决。

也就是说此案需要证明:1.医院有管理的义务,但未尽到管理的责任;2.医院在治疗王某的过错中存在某种过错;3.医院的过错和王某自杀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有这样,医院才需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前面已经说过了,王某6月17号零点时分进的医院,住院已经是6月18号的事情,他也是在6月18号早上9点选择出院的,并且是他自己签字同意的,还如常支付了住院费用1300余元,到这里医院对患者存在着的短暂监护关系已经结束。

之后王某出了医院,又在其他远离医院的河道中溺亡的,医院的医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存在可以阻止却未尽到阻止义务的条件;医院在治疗其过程中也无任何错误,更不存在因为过错促使王某自杀的情节,王某自杀的理由和医院完全无关。

最重要的是,王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和精神状态都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死亡是其自行决定的行为,地点和时间也是其自行决定的地点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过来说就是,正常情形下行为人无过错,那么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无过错的也不用承担责任。

医院不管从哪方面来看都无过错,王某的死亡和医院属于八竿子打不着,所以王某家属的赔偿要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求,现在王某家属不仅没有能拿到赔偿,还需要忍受一些道德上的指责。

其实大家也都能理解王某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几十年辛苦培育却白费的酸楚,但这时候其实更应该关注亲人为何自杀,为何连遗书都发给自己的朋友,自己是否忽视了家人,而不是忙着拿自己的亲人来要钱,王某若是泉下有知也不会因为这种利用而开心。

王某家属的行为,已经类似于大街上随处一躺就说车撞了自己,不给钱不给走的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讹诈行为,现有法律对于讹诈行为这一块还属于一个空白点,与之类似的罪名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都存在借助某些工具或情形索要钱财的情形。

但这些罪名又和讹诈在犯罪客观上有本质区别,诈骗罪属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他人财物……总之目前可以说讹诈无成本是出现“谁死谁闹谁有理”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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