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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3岁女孩被强奸 父亲谅解:对方已给补偿?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何某、李某、敬某、曾某等人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到五年不等。

2020年8月21日,陈某到四川省中江县某宾馆三楼的房间找曾某玩耍,看见在该房间的幼女徐某某(2008年1月16日出生),于是产生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陈某把奸淫徐某某的想法告诉曾某,并以自己的名义在二楼开了一个房间。曾某回到徐某某所在房间,将徐某某强行抱到陈某所开的房间然后离开。徐某某不愿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假装要上厕所,但陈某一直等在厕所门口。后来陈某不顾徐某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情发生的前一天,也就是2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明知徐某某未满十四周岁,将其介绍给朋友杜某,让徐某某与杜某发生关系,杜某在得知徐某某只有十三岁后就放弃了,但要求何某承担当天吃饭玩耍的一半费用。

为了找朋友借钱还给杜某,何某又先后将徐某某介绍给胡某、罗某、李某等人,让徐某某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而李某是明确知道徐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

除了他们之外,2020年7月底8月初,徐某某与被告人敬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敬某知道徐某某的真实年龄,却还是在8月底将徐某某带到自己家中,并与其发生关系。

在立案之后,幼女徐某某的亲生父亲出具了对被告人陈某的谅解书,认为:陈某的家属也向我道歉,也物质补偿了我们、我也考虑了陈某对徐某某的强奸行为没有采取严重暴力,所以我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对徐某某的强奸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陈某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陈某、李某、敬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何某积极组织策划,安排李某实施奸淫幼女行为,以及被告人曾某为陈某实施奸淫幼女行为提供帮助,均应以强奸罪共犯论处。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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