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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理赔111万 不合情但合法

该案的保险理赔不是对肇事父亲违法责任的豁免,也不是其因违法获得经济收益。法律上,一码归一码。

父亲倒车不慎压倒两岁儿子,致儿子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令人揪心。父亲吴先生驾车在起步倒车时,不慎将旁边玩耍的2岁儿子小吴压倒,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公安出具的证明,吴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赔付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以小吴为肇事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定与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该案引起广泛争议的缘由在于,原本属于肇事过错者、加害方的父亲,反而充当了赔偿请求人,获得了过百万的赔偿,这似乎有转嫁“过错”之嫌,与传统朴素的情感相悖。有的网友甚至担忧这样的司法裁判,有可能诱使骗保行为,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从法理上讲,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而相对应保险人按照约定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于吴先生没有做出上述规定中“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服用精神药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也不能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故法院做出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不过,法院在裁判时也说明:“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案情,司法裁判最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的确,原本属于加害一方却最终获得赔偿,在情理上,这样的裁判颇有争议。然而,保险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前提、以约定权利义务内容形成契约,其功能就是为了转移或者分担风险,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该案的保险理赔不是对肇事父亲违法责任的豁免,也不是其因违法获得经济收益。法律上,一码归一码。

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况,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中,吴先生的行为并非故意犯罪,为此,在法律适用上并不能成为阻止保险公司赔付的事由。

至于有的网友从该案出发讨论骗保的问题,一方面,该案已经过司法机关侦查、核实,即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真如网友所言发生了骗保行为,我国法律规范规定骗保是难以获得保险赔偿的。如果骗保行为涉及犯罪行为,不仅难以获得赔偿,更可能将面临刑事处罚。

当然,本案肇事者吴先生虽然不涉及故意犯罪,但很可能属于过失犯罪,保险公司依法赔付不能阻却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方面是有先例的。

2018年3月,安徽繁昌的小舒在自家门口倒车,不小心将自己1岁多的儿子轧死。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调查后认定,小舒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舒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受害人之母亦对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据此可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加上具有自首等情节,最终,被告人小舒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肇事人过失犯罪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相反,交通事故大多涉及过失犯罪,只不过,该案的处理有必要考量肇事者吴先生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这起事故的处理不能仅仅讨论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也不可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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