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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抱团养老" 散伙后打官司

今天是重阳节。当下人口老龄化水平日益提高,“养老问题”是时下必然要探讨的议题。其中,养老方式的选择,不仅是诸多老年人的心头要事,也是不少中青年人提上议程的畅想。

最近,上海嘉定法院公开了一起“抱团养老合作破裂”的案例,将抱团养老这一模式,再次引入到人们视线。抱团养老是什么?是否值得尝试?

“抱团养老”,增添晚年生活一抹“温情”

最近,上海嘉定法院公开的一起案例登上了上海同城热搜。

在报纸上看到“合作养老”的征询启示后,80多岁的上海独居老人周先生,与80岁的赵女士过起“共同居住、合作养老”的同居生活,两人“既非夫妻,也非雇佣”。然而,经数年共同生活实践,这段关系最终以“散伙”收场。两人还因为对理财款20万元的权属产生争议走上诉讼维权之路。

据媒体报道,所谓“抱团养老”,是指一群老年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互相照顾、彼此慰藉、共享资源的生活方式。这一概念其实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丹麦,作为舶来品进入中国后,吸引了不少老年人甚至是年轻人。试想,谁不想在退休后,与闺蜜好友寻得一环境清幽处,远离喧嚣、相依相助,共度晚年?

此前,东方卫视《梦想改造家》节目就曾拍摄过“5个单身姐妹抱团买房养老”的一期节目,一度登上热搜。为何如此选择?其中一位女士表示,“儿女工作压力已经够大了,跟着他们也是增加他们的负担,还有不一定有很多时间来陪你”,五人最终在丽江定居。不少网友感慨,这就是她畅想的理想生活。

《梦想改造家》中5位阿姨畅谈抱团养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保障措施的完善,人们的养老观念也在发生转变。除了物质条件的满足,精神世界的陪伴与丰富成为人们的追求。“抱团养老”等丰富多样的养老模式之所以成为人们的“心头好”,恰恰少不了这抹“温情”元素。

然而看似理想,真正实施起来却并不容易。

“抱团”养老遭遇“抱不紧”

基于“抱团养老”的诸多现实实践,不少人发出了担忧:即使“合作”前已约定得很完善,但毕竟生活在一起(电视剧),难免发生间隙。记者梳理近几年“走向散场”的多个案例,经济纠纷、相处模式、生活习惯、物质条件等都成为他们走向散场的因素。

去年,93岁的上海老人浦奶奶和她的老伙伴们把曾经“众筹”买下、用作互助式养老院的小楼捐给了村委会。22年前,老人们经过商议,以时髦的“众筹”方式买下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葛隆村的一幢空置二层小楼,互助养老、同舟共济。参与人数从原本的20几人一度壮大到了50几人。但近些年,有些老人离世,有些老人不得不住进医疗条件更好的护理院,并且,随着“家门口”的为老服务逐步健全,老人已经有了更多去处。

“抱团”养老往往“抱不紧”,更有诸多潜藏的隐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社会学系主任李俊告诉记者,“抱团养老”这一养老模式在国外已有几十年历史,在我国实践仍尚浅。“我国主要以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三种养老模式为主。如今,上海在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老人既能够在家中生活,也能享受社区的服务。”

李俊表示,以上三种养老模式是被纳入既有法律框架中的,在法律层面上有着稳定的基础。例如,这些模式强调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子女不给老人养老费、或不经常探望而引发两代纠纷的案例较为常见。此外,在机构养老模式中,老人和子女都需签名以跟机构建立契约关系,明确机构保障老人在机构的人身安全,而在老人周末回家时,协议中也会明确机构免责等。

“可以发现,在这些养老模式中,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晰。但‘抱团养老’则不然,此模式的建立有时缺乏契约关系,一旦出现经济利益冲突、人身安全等问题时则容易引发纠纷。”

例如,老人们在一起生活虽然可以满足深层次情感慰藉的需要,但实践中,老人们往往选择居住在风景优美但较为偏僻、医疗卫生服务不便的地方。如果一位老人发生意外摔倒了,因送医不及时、贻误救治时机,很有可能会因同伴是否救助及时在其他老人与当事家属间埋下纠纷隐患。

上海也有“抱团”养老公证咨询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化建设和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煜告诉记者,他在公证服务工作中也接待过不少咨询“抱团养老”事宜的市民。

“来咨询的市民多为六七十岁,咨询事宜大体涉及“抱团养老”期间财产分配、日常开支费用承担、家务、房产等具体细节的公证。”其中还有一些“抱团”养老想互为指定对方做意定监护人、并想对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另一方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来咨询相关问题的,往往多是已有“抱团养老”经历,已经面临纠纷的、以及担心将要面临纠纷的市民。

蔡煜还为记者讲述了他办理过的一起“特殊”的抱团养老公证。

两位上海老人就“合伙养老”事宜,向公证处提交了一份已拟好的关于房屋居住、日常开支、理财、家务等方面的协议书,打算进行公证。在沟通中,蔡煜逐渐了解到,“抱团”养老背后竟有隐情。原来,两位老人各自丧偶,人至晚年,相识后萌发了结婚共同余生的意愿,但由于子女不同意、以及出于财产纠纷的顾虑,只能无奈仅保持同居关系。为了解决两位老人的麻烦,公证处为两人办理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包括房屋居住、退休工资管理、日常开销承担比例、各自财产归属等内容,并建议两人订立遗嘱并进行公证,减少今后发生纠纷的机率,解决了两位老人想结婚的后顾之忧。最终,两位老人在领到有关公证书当日就至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选择‘抱团’养老,一方面是满足老人精神陪伴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有个照料,也降低了日常生活成本。”蔡煜告诉记者,在物质条件得到满足、人们精神需求更加多样的如今,每个人的养老需求都是不同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和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模式。

但他同时也认为,绝大多数“抱团养老”是一种“松散型”的养老模式。如果老人到达八九十岁高龄后,随身体免疫力下降疾病增多,需要人照顾时,往往可能不得不退出或解散。

“这类‘同居’式养老基本上处于自发‘散养’状态,容易引发纠纷。如果能够适时引入公证机制,可以大大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机率。但目前,因为《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并未对‘同居’式养老作出具体规定。从公证角度来讲,能否可以对这一类咨询办理公证、办理什么公证,申请公证时需要哪些条件等,在养老方式逐渐多样化的如今,需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进一步研究,进而形成规范操作指引。”他表示,“抱团养老”虽引发人们的向往,但仍需尽快完善法律加以规范。

需明晰权责关系,也需外部力量介入

李俊认为,如果要选择“抱团养老”的模式,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明晰“同居”老人间的权责关系,“例如,老人们应在意识自治的情况下,签署免责协议,明确一旦其中有人发生意外,同伴可尽力救治,但没有义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是在老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如果老人有子女的话也需子女签名,让子女明确知道父母在尝试一种有一定风险的养老模式,做好心理准备,以避免或减少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然而,明晰的法律关系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作为一项老人们尝试意愿比较强的养老模式,“抱团养老”需要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撑,使老人既能够充分享受在一起的精神愉悦,又能免去日常生活就医方面的诸多烦恼。

值得借鉴的养老“上海经验”来自于奉贤区的农村宅基睦邻“四堂间”。让老人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原居安老,同时也有更多的集体活动空间,满足老人们不离乡土、不离乡邻的养老情结。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互助式养老空间是由政府牵头、社会赞助、村委负责的,满足了老人们情感心灵需求,也提供了更多生活保障。

“在‘四堂间’的养老模式中,社会服务嵌入到村居中,同时也有村委会的支撑和监管。”李俊认为,不能放任“抱团养老”“野蛮生长”,此类模式也需要社会工作机构、医疗护理机构等提供服务,及时发现老人们面临的生活、健康等问题,向老龄委等有关部门汇报,将可能产生的隐患提前“消灭”。

李俊认为“抱团养老”的模式有其现实需求。当今社会,儿女一辈由于工作压力、分开居住等原因没有办法周到地照顾父母,有时也会因缺乏定期的探望而无法满足父母的情感慰藉。“但该模式仍需在法律层面规避风险,在社会服务层面加强支持,需进一步探索,将其纳入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要。”李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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