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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一场荒唐的家庭伦理案

“屈原有贤姊,闻原放逐,亦来归,因名曰姊归”,有这样的渊源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一直有“中国诗歌之乡”和“中国龙舟之乡”的称号,同时这里山清水秀、蓝天白云的自然也令人心旷神怡,然而2003年3月11日村民杜某春的一声尖叫,让这里的静谧像海面起了巨浪。

屈原镇链子岩村的村民杜某春在田里割草,中途发现了一只男士皮鞋,样式挺不错,就想着找到另一只,擦洗擦洗还能让自家男人穿一穿,不过另一只没有找到,却找到了一具男尸,杜某春吓得连滚带爬回了家,第二天才缓过神来去报案。

通过男尸身上的电话本,警方很快确定他的身份是某工厂员工——张某元,37岁,宜都市王家畈乡苏家山村人,自2003年1月25日放假之后失踪,其家人已经报案,当下赶往现场,确认该男尸就是张某元,那么家住宜都市的他,为何会死在秭归县?

失足?由于张某元坠亡的地方,即链子岩,其平台上有锁链和栏杆,除非自行翻越,一般不存在失足的可能性,那么是自杀?一个对生活心灰意冷的人,不可能有心情跑到别的地方自杀。排除这些原因,答案就只剩一个——他杀。

他杀无外乎情杀、仇杀、财杀,而制造这些惨案的一般都是亲朋好友,警方第一时间梳理了张某元的人际关系,发现他的家庭十分有问题,立马就传唤了其岳母刘某梅,很快,刘某梅供出了向某,于是一起荒唐到令人瞠目结舌的畸恋导致岳母谋杀女婿的事件浮出水面。

刘某梅、三耳(化名)、兰花(化名)、张某元是一家四口,这样说没人会觉得异常,细看来却有种种不对劲——刘某梅40岁时丈夫病故,带着一个有精神障碍还半聋半哑的女儿兰花(化名)过活,之后她找了一个比自己小11岁的男人三耳(化名)结婚。

1999年长相甜美清纯的兰花到了适婚年龄,吸引住了张某元,张某元表示自己不嫌弃她的毛病,愿意一辈子照顾她,刘某梅觉得他确实真诚,而且一看就很好拿捏,就在2000年让他们结了婚,于是一场戏拉开了大幕——

兰花其实不喜欢张某元,刘某梅就每次都在张某元不拿钱给她时,教唆兰花不搭理他,由此张某元越来越不爱回家;而作为继父的三耳已经在暗中觊觎兰花许久,刘某梅的操作导致张某元不回家的情况,正好给了他可乘之机。

难以置信!作为继父的三耳竟和作为继女的兰花混在了一起,刘某梅知道的时候顿觉晴天霹雳,张某元倒没有太多表现,他当真就只是一个爱而不得因此沉默寡言的老实男人,可三耳不这么觉得,他总认为这个老实男人会为兰花灭了自己,所以他决定弄走他。

刚好2002年三耳认识了向某,向某朝他倾吐失恋的痛苦,三耳便生出了让向某做女婿,借机把张某元给逼走的想法,于是他带着向某回了家,并将此事告诉了刘某梅,刘某梅觉得向某比三耳厉害得多,他真当了女婿,应该能镇住三耳,不让他乱来,于是欣然同意。

所以这件事怎么看都是三耳对张某元敌意最大,为什么最后却变成了刘某梅和向某杀张某元?这就要说到刘某梅越看向某越满意,就按三耳所说把兰花介绍给了向某,向某被兰花的外表所吸引,表示愿意在兰花和张某元离婚后,和她结婚。

可张某元这时候却发难了,他平日里不说话不代表真的那么好欺负,他说:“要想我离婚,那就给2万元补偿金!”刘某梅收他工资收得爽快,轮到要她给就不行了,双方就此僵持,而刘某梅为了阻止三耳和兰花搅合在一起的心非常迫切,于是打算杀掉张某元。

她知道自己一个人完成不了,就找到了向某,可这是杀人,向某怎么会答应?一方面是兰花确实漂亮,另一方面是刘家有点积蓄,最重要的是刘某梅信誓旦旦表示,事情要是败露,她一力承担,和向某完全无关,向某这才答应。

2003年1月28日,刚放假没多久的张某元被刘某梅以去贩牛为借口哄出了门,1月29日夜深人静时,三人到达链子岩平台,就是在这里向某突然发难,用跟大木棒将张某元打得头破血流晕了过去,然后和刘某梅将他推了下去。

其后两人若无其事一般回家,直到张某元尸体被发现,才迎来他们的惩罚,根据以上可知,刘某梅和向某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出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等。

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梅犯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从犯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原判,值得一提的是后来的2009年刘某梅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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