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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男子,与前女友发生关系被判刑

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是,行为人违背被害者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也就是说强奸罪构成要件有四:1.违背意愿;2.暴力;3.强迫;4.性行为。而其实123都是在说一点——受害人非自愿才能构成强奸罪,这也就意味着很多时候,行为人会用受害人是自愿来狡辩。

黄某某(男)和宋某某(女)是黑龙江省绥化市某初中的同班同学,后来两人情窦初开发展成为恋人,不过好景不长,黄某某学习成绩不好,宋某某却去了哈尔滨市最好的学校上学,黄某某难免觉得自卑,宋某某眼界开阔之后也觉得黄某某跟自己不再合拍,所以两人即便好不容易见一次面,也总是以吵架结束。

不过因为彼此发生过关系,毕竟不是简单层面上的男女朋友了,所以两人吵到面红耳赤也没有分手,但2020年宋某某觉得实在无法忍受,就于7月底和黄某某提出了分手,且单方面把黄某某的联系方式全部删除拉黑,打算就这么断了关系,可黄某某不依不饶,8月初想方设法知道了宋某某的行踪,前去找她。

在一家桌游店两人见到了面,不过并没有上演什么深情戏码,而是黄某某二话不说就甩了宋某某一巴掌,之后还当着许多人的面殴打了她,令宋某某身心遭受了巨大的重创,但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让宋某某绝望的是,黄某某非要带着宋某某进了一家宾馆,并且翻出她的手机查看,认为宋某某是劈腿了才要分手。

此时刚好一位男性朋友发了信息给她,内容其实正常,黄某某却非要觉得里面有什么内涵,因此又开始骂宋某某,宋某某反击,黄某某又动起手来,过程中出于报复和发泄心理,黄某某不顾宋某某的抗拒,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随后离开宾馆,宋某某觉得天崩地裂,回家后第二天,也就是8月2日在父亲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案。

黄某某很快以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但他起初并不承认和宋某某发生了关系,后来又说是发生了关系,但都你情我愿,以前也不是没有过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他以宋某某是自愿与他发生关系来洗脱罪名,以之前发生过关系来进行佐证,宋某某知道后立马进行反驳,称:“以前是自愿,这一次不是!”

那么宋某某到底是不是自愿?强奸罪应该怎么判断受害人是不是自愿?事实上是不是自愿并不以双方口供为唯一准绳,并非行为人受害人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还需要一系列切实的证据进行佐证,并且最终确认是否符合开头所说的4个要件。

从以上描述中可以知道,宋某某并不是自愿与对方开房,是黄某某采取了暴力手段,在宋某某无法反抗的时候开的房,黄某某意图发生关系的时候,宋某某进行了挣扎,这里黄某某已经是违背意愿和强迫的情形,且采取了暴力的手段。此外有生殖器结合的情况。

最重要的还有2点:1,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第一次不是自愿,而之后受害人多次和行为人发生关系的,不宜认定为强奸,而黄某某和宋某某之间是,前面为多次自愿,最后一次不是自愿,因而构成强奸;2.案发时,黄某某已经是18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宋某某还是未成年人,黄某某不会因为是未成年人而逃脱或被减轻制裁,也不会出现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强奸,可以从轻,但罪犯侵犯不满18岁未成年人却不从重的荒诞剧。

所以黄某某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情节恶劣;2.强奸多人;3.在公共场所;4.两人以上进轮奸;5.对不满10岁幼女;6.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

同时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一人:3到6年有期徒刑;强奸幼女一人,4到7年有期徒刑;2.上述说到的6种情形,10到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之后再根据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死亡人数、伤害贷后的后果等确定基准刑,有前科的、累犯、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视情况增加基准刑20%以下。

不过黄某某并不存在上诉所说的加重情节,也不是累犯和有前科的存在,最终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他终究为自己莽撞、不经事、不温柔付出了代价,和学不会好聚好散,不能够在感情中坦然放手而吃了一堑,希望这一代价、这一堑能够让他幡然醒悟、且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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