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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赠孙女3套房未获赡养遭起诉 一怒之下收回

据荔枝新闻江苏城市频道《零距离》栏目报道,11月1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他们审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老人孙女李某在未与奶奶商量的情况下,以老人无权出租房屋为由要求租客迁出。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赠予孙女三套房产,无人赡养住进养老院

三年前,老人陆英的老宅被拆迁,她与孙女签订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老太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老太的赡养义务。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奶奶,年逾七旬的陆英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年2月,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李某偶然得知奶奶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在未与奶奶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租客诉至法院,并增列奶奶陆英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租客立即迁出。

陆英表示,孙女李某从未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自己无人照顾,为了贴补养老院费用才出租房屋。并且租客也反应自从住进这套房子后,就一直到李某等人的骚扰。

陆英认为,虽然房子登记到孙女李某名下,但自己有权居住到老,也有权出租。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心寒之下起诉孙女,法院:老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孙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老人心寒不已,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

老人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李某与奶奶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以及李某在明知奶奶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

据此,吴中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律师:老人不要过早把财产赠予孩子,且一定要选择书面的附条件赠与

房产律师王玉臣在社交平台发表对此案的看法:

且不说道德层次上的问题,因为用一般的道德标准衡量这位孙女的行为,实在太高了。仅仅从道德的底线-法律层次来说,可以从这个报道中得出三个法律小道理。

第一,财产不要过早给孩子。其实类似的情况并不算少,我就遇到过类似的案例。老人提前把财产赠与给孩子,但是孩子拿到房产后却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根本不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呀,老同志们,不要太早把财产就给了孩子。如果担心自己去世后财产继承有问题,可以提前立好遗嘱即可。

第二,受赠人不要以为拿到财产了就完事大吉。就像上面报道的这个故事,虽然已经将房子过户给了孙女,但是孙女并未履行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遇到这种可撤销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务必在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就丧失了。

此外,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样,这个撤销权也有期限,六个月!比上面的还要短。

其实,不止是撤销权有期限,很多很多的权利行使都有期限。切记,当一个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时候,法律是不会保护他的。

第三,如果选择了赠与,又需要受赠人履行义务,一定要选择书面的附条件赠与。

这一点至关重要,报道中的老人如果用的是一般赠与,而不是附条件赠与,如果想撤销赠与,拿回房产,实现的可能性近乎为零。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就是无条件赠与后后悔了,却没法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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