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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欲取回冷冻胚胎遭医院拒绝 法院判

小艺(化名)与丈夫到广西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助孕,最终形成6枚受精胚胎,其中1枚经移植,小艺成功受孕并产下1名女婴。后因丈夫意外去世,小艺想取回冷冻在医院的其余5枚受精胚胎,却遭拒绝,小艺诉至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妻子想取回冷冻胚胎遭拒绝

因不孕症,小艺与丈夫于2014年12月到广西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助孕。经体外受精培养,最终形成6枚受精胚胎。

其中,小艺移植1枚胚胎,2015年9月,足月分娩了1名女婴。小艺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由医院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为此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

2016年10月,小艺的丈夫意外离世。在公婆支持下,小艺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却遭医院拒绝,理由是涉及社会伦理问题,按规定不能取回。小艺遂将该医院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冷冻胚胎是否算保管物?

小艺认为,他们与医院签订的《胚胎移植、培养知情同意书》本质上是保管合同,她是寄存人,医院是保管人,冷冻胚胎是保管物。她作为寄存人有权利领取保管物,并未违背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道德,医院作为保管人应当返还

医院则辩称,冷冻保存胚胎是以夫妇生育为目的,是为了在以后的治疗周期不再诱发排卵,仅通过移植复苏胚胎获得妊娠。小艺属于丧偶单身育龄妇女,以个人名义从医疗机构带走胚胎,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伦理原则,按规定不能自行取回冷冻保存的胚胎。

医院还认为,由于胚胎的特殊属性及特定的保存环境,小艺自行取回冷冻胚胎,容易引发胚胎买卖、代孕或保存不当导致胚胎死亡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人权伦理的问题。

法院:冷冻胚胎为合同标的,医院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涉案冷冻胚胎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医疗服务合同标的,小艺有权利处置合同标的,某医院只能提供服务,并不自主享有对涉案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利。该院主张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单身育龄妇女不能自行取回冷冻胚胎,小艺作为丧偶妇女,应有别于前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

某医院提出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小艺,可能存在胚胎买卖、代孕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风险问题,这是可能的概率,不是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事实,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主观判定其行为,小艺主张取回冷冻胚胎的行为本身并未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此外,涉案冷冻胚胎含有小艺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小艺及其丈夫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小艺及其丈夫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小艺取回涉案胚胎的行为具有寄托哀思、实现情感慰藉的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由此,法院判决,某医院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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