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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轿车相撞致女孩身亡 交警判同责家属疑

40岁的宋某,电动车后座上载着自己12岁的二女儿宋某蓓,在穿过一个废弃铁轨时,父女俩与对向驶来的一辆白色小轿车发生碰撞,并遭到汽车碾压。

12月1日,提起一个月前发生在河南省漯河市光明路市场上的这一幕,宋家大女儿宋雨哽咽道,事故造成宋某重伤,宋某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当地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汽车驾驶员吕某和宋某,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应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责任的划分问题,宋雨说,“当时轿车属于逆行状态,我父亲为了躲避轿车才倒地,但是车辆并没有刹车。”她认为,如果电瓶车倒下的时候,轿车能够及时刹车,事故应该能够避免,而现在交警认定双方同责,这让她们难以接受,并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而据记者了解到,死者家属对吕某当时的驾驶状态也提出了看法,他们认为吕某当时属于逆行状态,宋家父女属于倒地在先,碾压在后,而并非碰撞导致。

老旧市场发生离奇车祸:

上学路上电动车与轿车相撞 父女俩遭碾压一死一伤

宋雨说,这次车祸发生在2021年10月20日上午七点过,天下着小雨,当时宋某驾驶着一辆二轮电动车,准备送小女儿宋某蓓去上学。

“上午7时15分的时候,我父亲的车辆倒地。”宋雨告诉记者,宋某的车辆行驶在光明路市场上一段废弃的铁轨位置时,车辆准备往左行驶,在他转弯时,车辆的前轮被卡在了铁轨上,电动车侧翻在铁轨上,宋某也倒地。

就在这个时候,一辆白色小轿车从对向驶来,在距离铁轨位置并未减速,而是撞向了正倒在地上的宋某父女俩。“吕某当时开车从我父亲和妹妹身上经过,后面还倒车停在路边。”宋雨说,由于事故发生时她并未在现场,而是通过市场旁的监控视频看到了这一幕。

她发现,宋某倒地和轿车撞人之间,间隔了有大概两到三秒钟。宋某倒地的位置,与汽车也还有接近两到三米的距离,“就是这个时间,其实能够说明驾驶员可以反应过来的,但是吕某没有。”

宋雨告诉记者,事故发生时,父亲和妹妹佩戴头盔,而这之后,宋某蓓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目前也属于重伤状态在医院治疗。

监控视频还原车祸瞬间:

倒地在前撞人在后 中途间隔几秒钟

事故发生后,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份事故认定书内容显示,事故发生地位于光明路市场北段铁道处,道路情况属于水泥路边、潮湿,视线良好,并未规划有交通标线。

针对这起交通事故,交警查明,当时宋某驾驶着二轮电动车沿光明路市场内道路自北向南靠道路西侧行驶至铁道?处,向左前方向行驶,因为前车轮掉入铁道轨倒地,之后,吕某驾驶豫xxxx3号小型轿车沿光明路市场内道路自南向北靠道路西侧行驶至北段铁道?处向右前方转向,与倒地后的宋某、宋某蓓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及宋某受伤、宋某蓓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分析后认为,吕某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宋某驾驶电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又一原因。综合分析后,交警认定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而据几段宋某家属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上午7时15分,宋某倒地后,与对向驶来的吕某驾车撞上,之后宋某与宋某蓓遭到碾压,吕某的车辆倒车后退了一段距离停下,吕某下车后有拨打电话的动作。

宋雨说,当时吕某驾驶的方向在该路段属于逆行,并且在宋某倒地后,并没有及时刹车,她认为,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宋家人不认可这份事故认定书,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死者家属提起行政复议:

肇事者属于逆行且没有刹车

记者注意到,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宋家人提出,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他们认为车祸现场不是碰撞,而是驾驶员吕某驾车碾压宋某父女,属于倒地在先碾压在后而并非碰撞。

宋家人说,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宋某当时是为了避让吕某驾驶的车辆,进而被卡在铁轨位置摔倒在地,而吕某驾驶小轿车是在左车道逆行至铁路道口右拐,碾压了倒地的宋某父女。宋家人据此向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希望撤销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内容,申请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2月1日,记者也通过电话与吕某取得了联系,针对吕某当天是否属于逆行,以及事故为何会发生等,向吕某表达了采访意图,吕某在电话中告知目前此事的具体情况需要问警察,自己不便奉告。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使用;在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予以保证,通过安全和顺畅的原则。

而据宋雨描述,车祸现场属于没有划分交通标线的路段,针对吕某是否逆行,以及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双方还没有达成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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