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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迷奸女孩致死为何判无期?律师:算过失

12月3日,佛山中院对“女孩酒后被上司迷晕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媒体报道,今年1月24日凌晨,广东佛山市高明区23岁女子陈某梅酒后被公司上级主管彭某带入一公寓酒店内。几个小时后,陈某梅死亡。家属从警方拿到的尸检报告显示,陈某梅因七氟烷(注:系麻醉药品)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被害人生前照片。

为什么彭某被以强奸罪起诉,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为什么被判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针对网友热议的这些问题,“律师来了“邀请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王艾冰律师进行了专业解读。

趁同事熟睡之机使用药物麻醉

根据佛山市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起,彭某发现自身存在性功能障碍,遂观看迷奸视频,并网购情趣用品、多种安眠药和麻醉类药物七氟烷等,伺机作案。

2021年1月23日,彭某得知同事、被害人陈某梅失恋,认为有机会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邀请陈某梅一起宵夜,并携带七氟烷和情趣用品赴约。二人饮啤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一同入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一酒店房间。其间,彭某趁陈某梅入睡之机,将七氟烷倒在纸巾上放置于陈某梅鼻子下方使其吸入,致陈某梅昏迷后实施奸淫行为,彭某因自身存在性功能障碍而未能得逞。

1月24日5时许,彭某发现陈某梅昏迷不醒,因惧怕事情败露而出门将七氟烷瓶子和情趣用品丢弃。随后返回房间内,于6时许报警谎称陈某梅醉酒不醒。医护人员到场后证实陈某梅已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梅符合因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彭某违背妇女意志,趁他人熟睡之机使用药物麻醉的手段实施强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彭某的犯罪手段卑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为什么以强奸罪起诉?

按照目前媒体披露的事实经过,王艾冰律师认为,本案中彭某的目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手段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比较典型的刑法中的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法定刑最低系三年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时说,本案中,以强奸罪定性,量刑更重,故检方指控的罪名是强奸罪。

为什么没有判死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王律师表示,本案属于第二款第六项的情形,即强奸致死。嫌疑人彭某采用麻醉的方式强奸妇女,致其死亡,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判决,不过,具体量刑还受到该行为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构成自首、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以及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恶意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本案一审结果对彭某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彭某谜奸同事,手段恶劣,为何没有适用死刑?王律师认为,依据本案目前已知的公开信息,彭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应该是过失,而非故意,至少不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说彭某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并非积极追求、希望发生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适用死刑,也是合适的。

而本案中,彭某如果能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有可能被判10到15年的有期徒刑。不过,有媒体报道称,彭某家属一方提出了不到30万元赔偿的方案,希望获得谅解,陈某梅家属没有接受,并撤回了对彭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民事诉讼。

此外,王律师对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裁定进行了检索分析,近五年来,即2017年至2021年,广东省全省以强奸罪为案由,而适用死刑(包括死缓)的公开判例共计5例,这5例强奸案中,均系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人身伤害类犯罪数罪并罚的结果,在适用刑罚上当然与本案应当有区分。放眼全国,自2017年至今五年来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数也在逐年递减,可以看出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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