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野猪祸害的农民 能否也享受野猪的待遇
邱开冒:看了呦呦鹿鸣写的野猪祸害农民的事,才知道有这种普遍的荒诞故事:野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撑腰,它可以大摇大摆祸害农民的庄稼,而农民若为保护庄稼打死了野猪就是犯法。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野生动物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该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偿,然而大家都知道,法律的惩罚远比赔偿、补偿简单易行。所以,农民为保护庄稼而捕杀野猪要被法律制裁,被野猪祸害的损失,却很难得到补偿,总不敢跟野猪去索赔吧?找政府索赔,有时风险比找野猪索赔还大。
呦呦鹿鸣这篇文章《想想别人》写得很有温度,只是对执法者及教条僵化的所谓专家温言相劝,要他们换位思考,多想想农民的艰难。
但人性是靠不住的,在指标考核驱动下,官员、专家没空去多想别人,各行各业的人们或多或少地都有点共情心,但共情能力却在体制的笼罩之下。要从法律设计上想办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文明先进的象征,说明人已经觉着自己是自然和野生动物的慈祥主人,对身外的一切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了。对自然立法充分显示了当家做主的自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的自然理念推演出“群己权界”,推己及野生动物,就是划定动物与人的“人兽权界”,是文明与法律的进步。
但是,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护和赔偿的边远农村,却把保护野猪凌驾于保护人之上。在这样环境下推广《野生动物保护法》类似逼穿不起鞋的穷人遵守“皮鞋法”,对瘦骨嶙峋的人宣讲“减肥法”。
鲁迅说过,要我们保存国粹,也须国粹能保存我们。要农民保护野生动物,也须先保护好农民吧?保护野生动物,最终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并不是要当野生动物的奴仆。中土这旮瘩“比、学、赶、超”的愿望强烈,一听说系爱马仕皮带是上等人,把裤子当了也得凑钱买条爱马仕皮带。听说上流社会都重视保护野生动物,就恨不得把野猪也当老爷供起来,任它胡作非为也得逆来顺受,就像过去对领导的态度——任你虐我千万遍,俺心里对你如初恋。
港真,光屁股系条爱马仕腰带与在温饱艰难的地方贯彻“野猪保护法”,都是一种*****行为!
受欺负没关系,只要能反抗就行,最怕那种无法反抗的欺负。农民不敢反抗的东西很多,连被野猪欺负也不敢反抗,还有天理吗?
11月27日,河南南阳发布新闻:一对夫妻3个月内猎杀8只野猪,当地法院巡回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妻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夫妻向国家支付赔偿款4000元。在法庭上,这对夫妻表示认罪认罚,同时也说,因为野猪,家里麦子损失了30多亩,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无奈之下,才使用木签、电丝网将地围起来,用电瓶、逆变器、警报器等设备打野猪。
还有一个案例,四川省巴中市吴老太一个月电死三头野猪。2020年3月,巴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吴老太做出判决: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除了追缴违法所得1070元,同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吴老太已经67岁,丈夫20年前已去世,在判决之前,她已经在山里窝棚中住了7年,就是为了守地防野猪。“往年种玉米能有3000斤左右的产量,野猪来了后,只能收500到600斤。去年种了一亩多菜,只打了160斤菜籽,正常应该是能打600多斤。”7年来,吴老太敲铝盆、扎稻草人、烧辣椒烟,都没用,直到买了带电的“庄园守护机”。 (以上案例转引自《想想别人》)
吴老太独自一人住在山地窝棚里,守护着自己的庄稼,从野猪嘴里夺食。跟野猪比,吴老太是不是更像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野猪是国家财产。南阳那对夫妻,巴中这位吴老太,就不是国家的资源了?恳求把他们也收归“国有”吧,让他们成为“国家财产”,同时也享受野生动物被保护的待遇吧。
何况,野猪并不是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很多地方野猪泛滥成灾,巴中县就游荡着三万五千多头野猪。野猪只是含糊的“三有保护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南阳夫妻和巴中吴老太并不奢望能列入金丝猴、东北虎、梅花鹿那种有级别的野生动物,跟野猪并列享受同等保护总可以吧?他们至少是“有益的”也有“重要经济价值”吧?67岁的吴老太已经到了养老的年纪了,还独自种地,给孙子供应学费,对家庭对国家来说,她比野猪更有“重要经济价值”吧。
要不,当农民为保护庄稼而与野猪斗争时,有关部门就睁眼闭眼的当成是野生动物们自己内部的冲突吧。确定了保护庄稼的农民的“三有保护动物”身份,《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也能保护被野猪祸害的农民了,更体现法治文明呢。
“当家做主”能满足群众的面子,实事求是地自降身份有时能保护里子。当生不如野猪时,享受野生动物的权益都成了奢望。当猪权不可侵犯,猪权凌驾于“仁权”之上时,当只被保护的“三有动物”就成了理想。
北岛说:在没有英雄的年代里/我只想做一个人。吴老太说:在野猪横行被保护的时代里,能否把我当野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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