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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有资金2.06亿外逃 9套房产被没收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债市打黑中外逃,后被列入“百名红通人员”中第32号白静案最受关注。根据在最高检指导案例披露的情况,白静伙同樊某某通过丙类户低买高卖的方式操纵73只债券,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

在2013年债市打黑期间,尚未被立案侦查,白静就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2019年6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丙类户套取国有资金2.06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白静,1973年9月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原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

最高检的信息显示,2008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樊某某(曾任国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等职务,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成立了甲公司及乙公司,并在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公司开设了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

白静、樊某某利用各自在农业银行、国信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农业银行购入或卖出债券,或者利用国信证券公司的资质、信用委托其他银行代为购入、经营银行债券过程中,增加交易环节,将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引入交易流程,使上述两公司与农业银行、国信证券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农业银行、国信证券公司的应得利益。

白静等人通过上述“低买高卖”的方式,对73只债券交易进行操纵,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余元。其中,400余万元由樊某某占有使用,其他大部分资金由白静占有使用,白静使用1.45亿余元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9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妻子及其他亲属名下。该9套房产被办案机关依法查封。

案发前逃匿境外

针对债券市场“丙类户”进行的利益输送,有关部门曾发起了轰动一时的“债市打黑”风暴。白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立案侦查,同年11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在正式立案之前,白静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同年12月19日,国际刑警组织对白静发布红色通报。

2019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白静涉嫌贪污罪线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白静立案调查。同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同年5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2019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公告期间申请参加诉讼,对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严格区分违法及合法所得

据披露,在该案中,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监察机关补充完善证据清单,证明白静与樊某某均系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的共同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贪污罪。检察机关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就案件新证据和适用程序等问题充分沟通后,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白静贪污犯罪所得,依法对樊某某案变更起诉指控罪名。

其次,在检察机关在审查没收违法所中,也准确地界定没收的财产范围。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白静亲属名下11套房产及部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认定上述财产均来源于白静贪污犯罪所得,建议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监察机关查封的9套房产系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均登记在白静亲属名下,但登记购买人均未出资且对该9套房产不知情;9套房产的购买资金均来源于白静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银行账户。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9套房产来源于白静贪污犯罪所得。

其余2套房产,现有证据证明其中1套系白静妻兄向白静借钱购买,且事后已将购房款项归还,检察机关认为无法认定该套房产属于白静贪污犯罪所得,不应列入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另1套房产由樊某某购买并登记在樊名下,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二人贪污犯罪所得,但在樊某某案中处理更为妥当。监察机关冻结、扣押的资金,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来源不清,且白静夫妇案发前一直在金融单位工作,收入较高,同时使用家庭收入进行了股票等金融类投资,现有证据尚达不到认定高度可能属于白静贪污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不宜列入申请没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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