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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三女生称被丈夫和婆家暴致残:动不了抬回家

32岁的杨晓红,将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和潍坊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杨晓红称,她被丈夫和婆婆暴力殴打致残,警方却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市政府复议认定警方的“决定”违法,但并未撤销该“决定”。

杨晓红。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这起行政官司,杨晓红胜诉了。2021年6月,山东潍坊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法医鉴定部门没有作出伤情鉴定结论、杨晓红是否存在伤情不明确的情况下,警方对其丈夫和婆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撤销不处罚决定书,由警方重新作出处理。

12月14日,在外地求医的杨晓红告诉澎湃新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潍坊警方对她的控告重新进行调查,并委托法医对她进行了伤情鉴定,目前鉴定结论还没出来。

女子称被家暴致残,丈夫和婆婆否认

坐在黑色轮椅上,腿上盖着蓝色毛毯,身形瘦弱的她一脸愁容。杨晓红的这张照片以及一些伤情图片被她传到社交平台,引发许多网友的同情。

杨晓红提供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她的双下肢瘫痪肌力1级、排尿功能重度障碍,分别构成二级、五级伤残。

事发后,杨晓红在医院治疗。

杨晓红是一所大学研究生院的三年级学生。她说,自己的伤是被婆婆和丈夫殴打造成的。

2020年3月14日的晚上,她正抱着两岁多的女儿在床上休息。“我生了女儿以后,婆婆重男轻女,总有各种借口辱骂我。”杨晓红说,事发当晚,她被婆婆辱骂后关上门,可婆婆冲进卧室,用拳头殴打她的下体和胸部,她试图往外冲,被丈夫按倒在地,此后婆婆和丈夫均对她拳打脚踢,后来她冲到家门口呼救,被邻居发现,“我动不了,是被抬回家的”。

杨晓红称,事发几天后,直到自己母亲过来了,她才被送往医院。

2021年12月上旬,此事引发媒体关注后,杨晓红的丈夫赵某华告诉红星新闻,他和母亲没有殴打杨晓红,并否认自己和家人“重男轻女”,“我们没有动过手。这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家务事,现在却被上升为社会事件”。

在事后的案件诉讼中,杨晓红的婆婆赵某云、丈夫赵某华均称,没有殴打和家暴的事实,杨晓红恶意编造伤情和病情。

杨晓红曾先后三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是事发6天后的2020年3月20日,她在潍坊市人民医院住院一周。出院记录显示,她被诊断为肠痉挛、下肢无力,其中有“双下肢肌力1级”的表述,出院医嘱包括“继续对症治疗下肢无力”。

杨晓红第二次住院是2020年4月21日,她到潍坊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住院病历显示,她被诊断患尿猪留、膀胱挫伤、双下肢肌无力、双下肢瘫痪等。

杨晓红第三次住院是2021年7月26日,她在潍坊市市立医院住院9天。出院记录显示,她被诊断为尿猪留、双下肢瘫痪、盆腔积液、低钾血症等,腹痛原因待诊。

杨晓红认为,自己的伤残是被家暴所致。在第一次住进医院的2020年3月20日,她向警方报了案。

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警方作出不处罚决定,市政府认为该决定程序违法但未撤销

杨晓红报警后,受理此案的是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广文派出所。

2020年6月15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作出两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晓红的控告对象——其婆婆赵某云、其丈夫赵某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奎文公安分局的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警方查明:2020年3月14日22时许,杨晓红因家庭琐事与婆婆发生争吵,她因生气抱着女儿想离开,被婆婆赵某云和丈夫赵某华阻拦,该过程有拽、掰、拉等动作,“双方撕扯后”,被邻居劝止。2020年4月16日杨晓红提出法医鉴定要求,“我办案民警于当日带领杨晓红到奎文公安局法医门诊处进行伤情鉴定,我局指派的法医人员对杨晓红的伤情没能做出等级评定。”

奎文公安分局当时对赵某云、赵某华作出不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二项。该条款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杨晓红不服,认为警方的不处罚决定与自己被殴打的事实不符,且法医未按程序出具鉴定结论,遂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9月,潍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潍坊市政府认为,相关证据材料无法直接证明赵某华、赵某云对杨晓华实施了殴打,故奎文公安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警方根据杨晓红申请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但没有出具过鉴定文书,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超过了办案期限。

潍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对赵某云、赵某华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潍坊市政府确认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违法,但并未撤销。杨晓红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局和市政府。

坊子区仁康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

法院撤销警方的不处罚决定,要求重新处理

2020年年底,杨晓红正式提起行政诉讼,将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和潍坊市政府列为被告,将婆婆赵某云、丈夫赵某华分别列为第三人。此案由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杨晓红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病历、鉴定意见书、残疾人证等证据。

杨晓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是经奎文区维顺邻里调解服务中心委托、2020年8月由潍坊市坊子区仁康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称,杨晓红双下肢瘫痪肌力1级、排尿功能重度障碍,分别构成二级、五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此外,由昌邑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显示,杨晓红的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

在法庭质证阶段,两名被告及第三人赵某云、赵某华均对上述司法鉴定提出质疑,认为该鉴定并非警方委托,且无法证实原告的伤情系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所致。

杨晓红还提交了其公公赵某和按摩师尹某的证人证言。赵某的书面证词显示,事发当晚他赶回家时,杨晓云已经躺在床上,第二天晚上仍昏迷不醒,第三天醒来后无法行走,由他抱去上厕所;尹某的证词显示,事发四天后她去杨晓红家帮其按摩,发现杨晓红无法行走,腰部和腿部有淤青,她背着杨晓红上过两次厕所。

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部分)。

对于上述两份证人证言,两名被告认为证人在案发时未在现场,无法证实杨晓红的受伤系其丈夫、婆婆所致;赵某云、赵某华也提出质疑,认为上述证言与事实不符。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0日杨晓红报警称,她在3月14日被丈夫和婆婆殴打。奎文公安分局民警受理后进行调查并委托鉴定,该局法医没有作出伤情鉴定结论。2020年6月15日奎文公安分局作出决定,对赵某云、赵某华不予行政处罚。潍坊市政府行政复议认定该决定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在法医鉴定部门没有作出伤情鉴定结论、原告杨晓红是否存在伤情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奎文公安分局对赵某云、赵某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潍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奎文公安分局在判决生效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判决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及赵某云、赵某华提出上诉。2021年11月,潍坊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14日,杨晓红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判决后,她要求奎文公安分局回避此案的申请被驳回;关于她控告被家暴一案,当地警方重新进行调查,警方委托的法医前段时间对其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书目前还没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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