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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管住大爷大妈们吗?内地拟立法防广场舞扰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已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初审,该草案拟对广场舞扰民等现象进行规范,引起舆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周五(17日)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在会上介绍了立法工作的有关情况。

岳仲明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拟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将相关领域无噪声排放标准而“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现象,纳入防治范围;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三是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四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五是要求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六是加强资讯公开,突出公众参与;七是完善法律责任,优化处罚措施。

岳仲明又指,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是各方面都很关注的问题。对于群众反映较多的广场舞噪声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等问题,草案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其中在广场舞方面,草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展开娱乐、健身等活动时,要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制订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违者由政府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对个人可罚款200元(人民币,下同,约248港元)至1,000元(约1,241港元),对单位更可罚款2,000元(约2,483港元)至2万元(约2.48万港元)

在机动车“炸街”方面,草案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司机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行为,违者将由交警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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