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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咋整?"女子被前夫砍伤,这句话救了她

今年4月底,吉林公主岭市的一名男子吕某某在与妻子李某某离婚半个月后,又要查看前妻的手机,但被李某某拒绝,其拿着一把菜刀向李某某砍去,导致其受伤并昏迷,在李某某苏醒之后,吕某某再次意图行凶时,李某某求饶时提到了孩子对方无动于衷,直到提到了家里的牛对方才停止伤害,并通知亲属将李某某送医。

近日,公主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男子查看前妻手机被拒,拿菜刀砍人

吕某某出生于1974年,是吉林省公主岭市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吕某某于2021年5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吕某某意图杀害的是他的前妻李某某,他们在今年4月16日离婚。在4月29日,吕某某回到李某某在公主岭市扬大城子镇某村的家中。次日,因吕某某看李某某手机,二人发生矛盾,被告人吕某某意图杀死李某某。

该案在今年11月11日在公主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当日两人发生矛盾后,吕某某遂到厨房取菜刀砍向李某某,将李某某左肩膀及颈部砍伤,后又掐李某某颈部,将其推倒在床上,李某某挣脱后跑到大门口被吕某某抓住并将其按到在地上再次掐李某某颈部致其昏迷。

吕某某将李某某拖拽到门口时李某某苏醒,吕某某遂捂住李某某嘴并掐其颈部,后二人回到屋内,在李某某的央求下吕某某停止行凶。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者李某某左肩膀部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左颈部、左手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2021年5月1日在李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吕某某传唤到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前妻提及家里的牛,男子放弃行凶

吕某某和李某某的女儿证实,事发当天,其姑父给其打电话称李某某摔骨折了,其到医院李某某告诉其在2021年4月29日晚上,吕某某强奸了她,2021年4月30日早上又强奸了一次,在2021年4月30日早上吕某某怀疑李某某外面有人了,要看李某某手机,因有密码看不到,随即砍人,她随后报警。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事发当天吕某某又要看其手机,因其手机有密码没让吕某某看,吕某某生气了,手拿其家中厨房菜刀砍其脖子、左手及左侧肩膀处,后来吕某某把刀扔了,用手掐其脖子,还说要掐死其,其一直求饶,二人撕巴到门口,其就跑出去了,边跑边喊救命,刚跑到大门口就被吕某某抓住了,又将其按倒在地掐其脖子,其都晕过去了,醒来时发现被吕某某拽到五门口了,其就一直求吕某某。

“吕某某说:你都这样了,也活不成了,我整死你,我也死了得了。我说:不行,还有孩子呢,不能死啊。吕某某又去厨房拿刀了,吕某某说:咱俩都死了,这牛咋整啊。”李某某说,说到牛的时候吕某某心软了,就放过她了。

李某某说,随后吕某某就用围脖给其包了一下,又给他姐夫打电话说打仗了,其姐夫等人随后赶到把她送医院。李某某说,其怕吕某某报复,也怕吕某某进去了影响孩子就业问题,就没有报警,是其女儿吕某报的警。

吕某某自己供述,4月16日他和李某某离婚后,李某某给其一万元钱,其净身出户。离婚之后其去广西见网友了,那边都是传销的就回来了,李某某不让其回家,4月29日其姐姐、姐夫劝说李某某才让其回家的。

当天晚上其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是李某某自愿的,第二天早上他要把李某某手机里的网友删了,李某某不同意,其一生气就在厨房拿菜刀砍李某某左侧肩膀上了,然后又砍在李某某脖子上一刀,李某某就跑出屋了,其追上李某某怕邻居知道打仗,就把李某某按地上了,用手掐李某某脖子,李某某一直喊救命,其掐半天起来时李某某不动了,其就将她拽到门口,李某某醒了,二人互相拽着,之后其又掐李某某脖子,还用手捂李某某嘴,掐了几秒钟就松开了。

吕某某说,二人进屋他说:咱俩殉情得了,李某某说:你得活着,你是孩子她爸,他又说:你都这样了,也活不成了,我整死你,我也死了得了。李某某说:不行,还有孩子呢,咱俩还有十几头牛呢,咱俩都死了,牛就得让人家都抢走了,咱俩就白干了。

听到这里后,他就给姐夫打电话,李某某随后被送医。

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对砍伤被害人李某某的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自己是故意杀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杀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还是中止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处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因琐事发生口角,吕某某持刀将李某某肩膀及颈部砍伤,李某某祈求吕某某:“如果二人都死了,孩子怎么办?家里的牛怎么办?”此时吕某某住手了,之后还有为李某某包扎的行为,并且给其姐夫打电话,后其姐姐和姐夫到现场后将二人送至医院救治。就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的细节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属于主动放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

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吕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不当,本院予以修正。法院判处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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