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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北京户口就辞职,券商把前员工告上法庭

在北京的就业市场,“落户”对求职者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不少公司把办理“北京户口”作为争夺人才的“王牌”,但也常遇到员工在落户后便离职的情况。公司可依协议主张违约金吗?

日前,北京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信达证券与前员工冯某对簿公堂,希望冯某支付户口违约金40万元,并称冯某“变造公司公文”。冯某则认为,补充协议中关于户口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此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冯某赔偿公司12万元。

记者梳理过往案例发现,对注册地在北京的国企券商来说,与员工发生关于北京户口的纠纷并不少见。有法律专家提示,近年来,北京地区的裁审机关基本支持劳动者拿到“京户”后未满服务期即离职时需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且金额亦有增加趋势。

落户北京后离职遭公司起诉

根据判决书,冯某于2018年7月2日入职信达证券,担任研究开发中心设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10500元。自入职至离职信达证券向被告发放227762.74元,福利补贴7800元,交通补贴12600元。

2018年9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是信达证券为冯某办理北京户口,服务期自落户之日起5年,不足5年的,一律以40万元不按年限进行折抵。2020年3月,信达证券为冯某办理了北京户口及落户手续。2020年4月,冯某即提出离职。

因此信达证券主张,冯某支付户口违约金40万元。冯某则表示:对补充协议的性质存有异议,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实际上是户口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双方关于户口违约金的条款约定无效。

冯某表示,自己在职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为20万元左右(实发),即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以造成损失为前提。信达证券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的金额,且承担责任也应当考虑到实际收入情况。

为离职变造公文

值得注意的是,冯某为了离职,还变造了公司公文。

就被告存在变造公文的情况,信达证券提交了西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留存的介绍信照片和公司留存的介绍信存根。前者记载为“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兹介绍我司员工冯某前来你处借用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及个人页,并办理户口和档案迁出。”落款2020年4月15日,并盖有原告公司公章。后者记载为“前往单位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事由:借用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及个人页。”

信达证券主张,冯某向公司借用档案时只说为了借阅档案,“并办理户口和档案迁出”是冯某自己书写的,没有向单位告知原因。

2020年9月7日,信达证券对冯某作出《关于给予研究开发中心员工冯某处分的决定》,对离职员工冯某追加记过处分。

对冯某在对外出具的介绍信相关的材料上未经许可自行添加相关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严厉批评,同时,也希望信达证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

法院: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户口属稀缺资源,对用人单位来说,为劳动者提供北京市户口指标,协助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虽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可解决员工的生活问题,也可吸引更多优秀员工,特别是对从外省市选择到北京市就业、生活的人员来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从结果上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一审法院判令冯某赔偿信达公司损失12万元后,冯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对冯某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冯某与信达证券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就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约定内容及相应法律后果应有合理预期,并自愿选择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相应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足以与专业技术培训相对等的特殊待遇时,如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住房、汽车、现金补贴、落户等特殊待遇的方式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可参考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避免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稳定。

法院强调,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冯某既可以选择工作至5年期限届满,也可选择将户口迁回原籍,亦可选择提前离职并向信达证券支付相应损失。现冯某在已经认可5年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在办理落户手续后仅不足1年即离职,表明其基于个人发展等考虑自愿选择了最后一种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提前离职必然造成信达证券户籍指标流失以及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损失,对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和人员稳定性构成不利影响,造成相应经济损失,故冯某理应向信达证券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签约前需考虑周全

记者梳理过往案例发现,围绕“户口”产生的劳动纠纷,在证券业并不少见。

2020年,信达证券前员工仝某起诉公司,希望讨还离职时被迫支付的户口违约金7.65万元,并称信达证券“不缴纳违约金无法开具离职证明”。公司方面则认为,解决户口并非法定义务,员工单方违背5年期约定离职,出尔反尔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未支持员工的诉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鱼芳表示,近年来,北京地区的裁审机关基本支持劳动者拿到“京户”后未满服务期即离职时需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且金额亦有增加的趋势。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认为,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一纸落户服务期协议来留住劳动者只是权宜之计,为员工提供好的福利待遇、设计长期的发展规划来吸引劳动者才是长远之策。对应届毕业生来说,在签订落户服务期协议前,需仔细考虑是否能够接受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签订后也应遵守约定,以免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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