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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职业打假人"获利几十万:起诉是我的权利

陈之强并不讳言自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尽管他才只有18岁。

从2021年2月开始,近一年的时间内,陈之强已经提起了近千起诉讼。他的指向也很明确,即线上线下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如假货、虚假宣传、没有质检报告等,甚至是进口食品未附中文标签。

他向中国新闻周刊坦言,“打假”是为了挣钱。他确实挣了不少钱,不到一年的时间已获利十几万。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有些始料未及。

去年底,因被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法院认定是在利用“部分商家考虑诉讼成本高,担心被进一步抹黑而私了心理”,法院将他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以敲诈勒索罪立案。

“打假人”

生于2003年1月28日的陈之强,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中以“法律人”自居。

“打假”的想法在他上高一时就萌生了。新闻、社交媒体上关于“打假维权”的门路,让他不禁向往——“钱途”无量,且还有维护市场秩序这一正当理由。

在该想法的带动下,陈之强并没有像自己的同学一样选择去上大学。他购买了一些法律、“打假”教学的书籍开始自学。2021年2月,刚成年不久的陈之强开始了自己的“打假”生涯。

在徐闻县的一家超市里,陈之强买到了一件过期食品。在法院的调解下,他获得了500元的赔偿。

初战告捷,便越战越勇。像上述标签不规范、过期的纠纷案件,陈之强在县城里打了百八十起。很快,他就不满于线下“打假”,转战网络电商。

陈之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的日常就是从电商平台上购货,然后再根据商品存在的不同问题起诉商家。“从产品图片和评价里就可以看得出来,准确率能达到八九成”。比如存在产品过期,标签不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造假等问题的食品,根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陈之强可以获得从一赔三到一赔十的赔偿。如果到货发现没有问题,就退货退款。

电商平台资料图

电商平台上大量的“灰色地带”,让陈之强获利颇丰。进口食品是他关注的一大板块,“有一种是有中文标签,但没有相关的进口手续,涉嫌走私的标签造假;再从标签去看,它的有一些生产厂家是不存在的。”像这些情况,陈之强起诉的就有三四百起。

在明确商品可能存在的问题后,陈之强的做法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借此规避风险。在早先起诉的800多起案件中,最终由法院组织和私下调解的有200多起,在11个月内陈之强就获利十余万元。最高的一笔获赔七八千元。但大多时候,法院都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打假”意味着“惹祸上身”。但在陈之强身上,冲突的时候并不多。他也曾接到过威胁电话,但他告诫对方,“你这是违法的,如果你继续骚扰我可以报警”。有一次,线下调解的商家还表示想请他当法律顾问。

陈之强会把自己的案例在网上分享,也因此收获了一些名气。有一次,一个北京的“打假人”专程飞到徐闻县与他交流,还称赞他有胆识。他甚至做起“收徒”业务,开设打假维权交流群,入群费388元

“犯罪嫌疑人”

陈之强的“打假”官司基本都是由当地的徐闻县人民法院受理。但在法院看来,陈之强的行为似乎并不具有合法性。在2021年12月法院作出的一起民事裁定中,陈之强得知自己已成为“犯罪嫌疑人”。

在上述民事纠纷中,陈之强认为他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的一款价格30元的蛋卷,商家未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这是一起在陈之强看来相当常规的商品合同纠纷案,但法院给出的裁定让他“惊出冷汗”。徐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之强自2021年2月以来在多个网购平台,以较少金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价款购买各类初级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及其他产品等。

打假资料图

尔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识的规定,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品过期等“格式”事由,恶意向法院起诉网购平台中的商家,并滥用法律惩罚性赔偿规则请求商家赔偿,滥用诉权起诉牟利。

法院称,其在已审结的陈之强起诉类案实体判决均为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并发挥法律效力,但陈之强并未收手。继续有规划地、持续反复地向法院大量起诉类似案件,利用部分商家考虑诉讼成本高,担心被进一步抹黑而私了心理以获得和解赔偿从而谋取经济利益,将法院作为其索赔牟利的平台。

法院还表示,陈之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我国良性营商环境的创建,已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失衡。截至2021年12月23日至,陈之强已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达800余宗。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已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立案决定书。

事实上,法院此前驳回陈之强起诉的原由也多是认为他的行为并非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处于“买家谋赔”的牟利目的。尽管目前未被采取任何措施,但遭立案侦查这一客观事实已成陈之强胸中放不下的“石头”。其他“打假人”给了陈之强信心,“你的手段是合法的,全国也没有因为起诉商家而被认定属于敲诈勒索的案例”。

“我首先是消费者,起诉是我的权利,应诉是商家的义务,叫商家去应诉的也是法院,不是我陈之强叫法院去开庭的。”他说。

陈之强称,尽管前期有些收益,但目前的他已处于负债状态,“光诉讼费就花了5万,平时开支也比较大,因为被立案的事情还得到处找人”

陈之强说,在法院作出上述裁定之后,他也还继续起诉了数十起,但均未开庭就被驳回了。

律师:驳回诉求即可

一家曾与陈之强有过纠纷的徐闻县超市老板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陈之强曾在其超市中购买了三件总额为900元的散装茶叶,并以茶叶属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未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老板称,法院曾组织私下调解,但被他拒绝,“我们在监控里看到他已经来过店里好几次了,就是在店里转转,抓一点小毛病”。开庭时,陈之强戴着口罩,看不出年纪,“像是一个专业的‘打假人’”。

陈之强提出了十倍赔偿的诉求,但最终败诉。法院还表示,陈之强称饮用该涉案商品后肚子不舒服,但无法提供相关鉴定证明二者存在相关利害关系。

对于“同行”的情况,知名“打假人”王海也相当关注。在其主题为“假打是违法犯罪,故意瞎打也是假打”的直播中,王海表示“打假不能机械地看法律,要追根溯源,看商家是不是有意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看来,法院应权衡陈之强的行为对于社会是益处大还是危害性大。“这些年国家实际上对‘打假’问题持支持态度的,既然制定了相关规定,就应当允许老百姓维权,但也应有正面的导向,即让商家不敢再去制假、售假、卖假”。

刘昌松表示,从其目的的正当性而言,陈之强的行为确实有些站不住脚,“报送公安机关,以中间涉及食品安全的一些犯罪来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这才是对广大消费者真正负责的一种做法。”但目的性并不影响陈之强作为消费者的身份,且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判断其购买的某件具体商品是为了“打假”还是消费,“正常操作就是驳回这个案子”。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慧敏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相关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正当性,事实上,可能确实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可。”郭慧敏说。

“正常情况下,敲诈勒索这类案子都是有被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的”。刘昌松说,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到问题产品时,直接与商家积极沟通且漫天要价,则可能触及法律的灰色地带

郭慧敏则表示,“打假”不能以恶害相通告,比如,行为人以加害生产商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且要求明显超过应当赔偿的金额的;或者以调包的方式购买假的商品,再以打假的方式要求生产商进行赔偿。“因手段不具有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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