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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车祸杀妻未果抢夺特警配枪 民警获刑十年

郑某鹭原是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名民警,长期沉迷网络赌博,与妻子王某某产生矛盾,王某某提出离婚。之后,郑某鹭故意制造车祸假象,又采用掐颈、石块击打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轻伤。而为阻止罪行败露,郑某鹭还曾抢夺特警配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杀妻未遂”的案情。2018年7月,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某鹭上诉。2019年9月,内蒙古乌海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20年1月,经内蒙古高院指定管辖,此案由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院受理。2020年12月,阿拉善左旗法院审理认为,郑某鹭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郑某鹭不服,上诉。2021年3月,阿拉善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案发前,郑某鹭多次使用手机搜索、浏览“开车坠崖”“高尔夫天窗怎么开”“丈夫杀妻子要赔偿女方么”等相关信息,且在案发时驾车冲下观景台制造车祸,同时未采取制动措施。

杀妻未果后,郑某鹭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据王某某回忆,她曾对警察说“让郑某鹭不要靠近我,他要杀我”,而郑某鹭却拉着她的手说“老婆你是不是摔傻了,怎么胡说呢”。她被送到医院救治时,郑某鹭一进医院就跪下喊“救救我老婆”。

故意制造车祸意图杀妻

上述裁定书显示,郑某鹭于1989年出生,大学文化,案发前是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名民警。

2017年11月10日,郑某鹭驾驶白色高尔夫轿车搭载妻子王某某来到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山景区半山腰处停车场,郑某鹭故意驾驶车辆从停车场冲下山坡,车辆撞击障碍物后驶停,车中安全气囊弹出。郑某鹭见王某某身体无大碍,便将王某某拽出车外,采取掐颈、用石块多次击打头部方式,致使王某某头部、双手及身上多处受伤后昏迷。

王某某昏迷后,郑某鹭谎称自己发生车祸,给正在执勤的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张某某打电话求救。之后,特警张某某、田某某、巴某某到达现场,恰逢王某某苏醒并呼救,郑某鹭见状公然抢夺特警张某某佩戴的92式手枪、抢夺特警田某某佩戴的97-2式防暴枪,特警张某某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特警巴某某将郑某鹭制服。

次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盗窃罪,郑某鹭被警方刑拘。

后经鉴定,王某某头面部20余处缝合创口,累计长度470px,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某某本次损伤系外伤外力作用所致。

裁定书披露,郑某鹭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婚后二人因此事及其他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产生不睦,妻子王某某向其提出离婚。

王某某的说法是,她和郑某鹭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之前,郑某鹭就欠她不少钱。2017年11月9日晚,她和郑某鹭提出离婚,让郑某鹭把欠她的钱还清。郑某鹭答应把房子给她,称这是欠她和女儿的。第二天,郑某鹭说要去公证处把房子公证给她,并称从借贷公司借到了钱,要还欠她的10万元钱。之后,他们一起坐车离开,准备去做房产公证,之后案发。

王某某回忆说,在等红绿灯时,郑某鹭突然问她“嫁给我后悔吗”,她说“这还要问吗”。之后,郑某鹭突然说“别活了”这种意思的话,然后就开车向山坡底下冲下去。由于安全气囊弹出,她没什么大碍,准备打开车门跑,遭到郑某鹭的殴打。她一直在求饶,而郑某鹭却说“今天只有你死了我才能活,你今天必须死”。

王某某称,她曾对警察说“让郑某鹭不要靠近我,他要杀我”,而郑某鹭却拉着她的手说“老婆你是不是摔傻了,怎么胡说呢”。她被送到医院抢救时,郑某鹭一进医院就跪下喊“救救我老婆”。

辩称非故意杀人,未被法院采纳

2018年7月,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某鹭上诉。2019年9月,内蒙古乌海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20年1月,经内蒙古高院指定管辖,此案由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院受理。2020年12月,阿拉善左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鹭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郑某鹭犯盗窃罪,法院不予支持。

郑某鹭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澎湃新闻注意到,郑某鹭及其辩护人上诉时提出,郑某鹭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郑某鹭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过程中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郑某鹭犯罪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此外,郑某鹭“摸枪的目的是想打死自己”,没有采取乘人不备或公然抢夺枪支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不具有危害性,既是构成抢夺枪支罪,属于犯罪中止。事发后,如实供述其摸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对此,阿拉善盟中院二审认为,经查,郑某鹭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关系并不和睦。案发前,郑某鹭通过手机网页搜索“丈夫杀死妻子后自杀,需要赔偿女方”“丈夫杀妻子要赔偿女方么”“开车坠崖”“高尔夫GTI天窗怎么开”等内容,结合本案案发过程,足以证明郑某鹭具有预谋杀害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 “摸枪的目的是想打死自己,没有采取乘人不备或公然抢夺枪支的行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阿拉善盟中院认为,郑某鹭因家庭纠纷,意图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故意制造车祸假象,并采用掐颈、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故意杀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某鹭为阻止罪行败露,公然抢夺特警配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2021年3月,阿拉善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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