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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000万买400多车位出租:月租金450

2018年时法拍价为5.2万元/个,如今加价到20万元/个,月租金也从240元涨至450元...

据1818黄金眼此前报道,杨先生住在杭州余杭的清水湾山水苑,他说小区的地面车位一直比较紧张,地下车库倒是挺空的。这两年他租了一个地下车位,但现在的价格有点吃不消了。

杨先生说,小区地面车位是免费停的,但车位一直比较紧张,所以很多住户都会选择在地下车库租一个固定车位。

业主 杨先生:“我从19年房子买到这里以后,就一直是租在地下车库的。价格也经历了,我记得最开始是240(一个月),240加上管理费,240一路涨到现在的450,实在是觉得这个价格并不是非常的合理,所以我就没有租了。”

事实上遇到同样是糟心事的人不只杨先生,其他许多业主也都遇到了,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租金,涨幅接近翻倍。

小区地下车库看起来比较空,不少车位挂了已租车位的标识。杨先生说,他们了解到,除了业主个人买去的车位,其余有400多个车位竟然都属于一个大业主————何先生。

小区业主:“2021年9月份开始,就是他给我们发了一个工作函,就是说我们从下个月10月份开始,就必须从他们那里租赁车位。我们不愿意支付这个价格,我们觉得这样子涨价,没有依据,本身这个地面没有做任何提升,也没有做任何改造,然后就这样价格就上去了。”

这份工作联系函是大业主何先生发给小区物业的,提到此前一直采取租售并举和临停的方式进行管理,但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从2022年1月1号起,包月车位收费将调整为450元,同时取消临停车位。

小区业主质疑400多个车位的持有方何先生是明晃晃的垄断以及乱涨价,目前车位租金已经超出周边小区一大截;而何先生则认为,自己花了近5000万元买下这400多个车位,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杭州清水湾山水苑是一个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该小区建于2013年,但是2014年开发商“浙江清水湾置业”就破产了,清水湾山水苑成了余杭区最为知名的烂尾小区之一。

浙江清水湾置业公司破产时,还有四幢楼未完工,破产后,由杭州市余杭区政府融资复建,2017年4月完工。在破产清算流程下,2018年1月,清水湾置业的破产管理人以4.3亿拍卖了该项目的六期,资产包里还包括地下划线车位313个,清算评估价1627.6万元,以及一期314个立体机械停车位,按落地划线车位数172个计算,清算评估价894万元。

当时那场法拍以底价成交,因此400多个地下划线车位的法拍成交价为5.2万元/个。之后,这些车位几经转手,到目前的持有人何先生购买时,他称持有成本是接近5000万元,那么意味着单价已是每个车位10万余元,翻了一倍。

而小区业主则反映,这批车位在法拍结束后,曾被拿出来散售,价格是16万元/个,虽然小区车位紧张,但因加价太多,愿意买单的业主寥寥无几。后来这批卖不出的车位开始放出来租赁,价格却不断上涨,近两年一路从240元/月涨到了450元/月,售价也从16万/个涨到了20万/个。

关于涨价的事情,物业公司表示,以前何先生的车位是摆在物业委托出租,但是现在全部收回去了,物业无权干涉其涨价行为。

物业表示,车位一直是业主何先生对外出租的,目前他设立了独立的办公室,自行收费管理。找到这里,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在一块宣传板上,写明了车位出租与销售的价格。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何先生。

何先生:“我们做这个事情首先有基本的边界,如果违法的事情,我们绝对不去干。第一个,让他们参考一下余杭区的地面收费标准,就是马路上,没有任何遮挡的,风吹雨淋,这种车位现在收费标准是什么,我有没有高出那个标准,第二个,我的涨价行为是和我的财务成本相挂钩,我几千万的财务成本,每年下来,按照普遍财务成本,大家都能算出来,四五千万财务成本是多少。”

随后,业主们又找了街道反映情况,但相关街道表示车位涨价是单一的市场行为,并没有达到扰乱市场经济的标准。

车位持有方何先生认为,上调车位租金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 虽然拥有400多个车位数量较多,但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车位的产权证也都已办理完毕,产权清晰,且车位租金没有超出余杭区设定的标准。

不过,据第一财经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里的业主指的是全体业主,而不是某个业主。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6条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如何确定是否满足业主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持有方现在的手续都是合法合规的,但是这件事其实并不合理。”小区业主称,他们会继续发声,希望能解决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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