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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全职太太,先生成合法职业

据人民政协网3月3日报道,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提交提案,建议建立家庭全职服务成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维护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合法权益。

她认为,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资料图

韦震玲建议立法保护家庭全职成员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将在家庭全职从事家庭服务视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职业。

可以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从事家庭服务的全职成员可以按劳取酬,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取得相应比例标准的劳务补偿,全职服务家庭的年限越长,获得的补偿越多;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选择回归家庭为家庭提供全职服务,可以适当相应减免从业配偶个人所得税等。

韦震玲提出,建立特殊家庭全职成员附条件获取薪酬制度。可以规定从事家庭全职服务职业的家庭成员满足有独自全职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失能老人及配偶等条件的,可申请获得一定政府劳务补贴。

作为被服务对象的家庭成员如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从其固定收入中向家庭全职服务成员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费用和服务费用,比例可通过立法规定最低比例额度,也可由双方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额度基础上自行协商,以利于保障提供家庭全职服务成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和家庭平等权益,避免在婚姻、继承等纠纷发生时出现不平等现象。

近年来,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话题逐渐得到女性的重视,婚姻中通常女方为照顾家庭、老人、子女往往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基本案情

梁某乐、李某芳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某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某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查明案件的事实

本案中李某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同时,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以及梁某乐的收入情况,酌定经济补偿数额。

判决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梁某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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