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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转情人10万?妻子要返还法院不支持

42岁的上海男子颜某在KTV认识小自己22岁的女子甘某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并在此期间向甘某转账了10多万,颜某妻子卢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将颜某和甘某起诉到法院,认为颜某给甘某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甘某予以返还。3月9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丈夫三年内给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

卢某出生于1977年,丈夫颜某出生于1980年,居住在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第二中院这次审理的案件是卢某的上诉案件。

早在2021年年末,卢某就曾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2月21日,卢某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在一审判决后,卢某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院。

根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卢某与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

2017年9月,颜某与甘某在量贩KTV相识。2017年10月,颜某与甘某发生性关系,双方建立情人关系。颜某与甘某之间的情人关系至2020年10月结束。

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颜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甘某40,000元(2020年4月25日、4月28日、5月4日、8月24日各1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甘某35,048元(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9月17日共14次,每次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甘某4,706元(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5日共5次)。

2020年5月27日,颜某陪同甘某至商场购买钻戒一枚,价值16,100元,由甘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后在颜某与甘某争吵过程中,甘某将该枚钻戒扔给了颜某,颜某在庭审中表示扔给颜某的钻戒,颜某没有拿,后找不到了。

2020年8月19日,颜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甘某50,000元。2020年8月21日,甘某转账给颜某50,000元。

2020年9月25日,颜某在银行ATM机上取现10,000元。2020年9月27日,颜某在银行ATM机上取现5,000元。卢某、颜某主张,该部分取现15,000元交付给了甘某,依据是颜某与甘某于2020年10月4日聊天记录中甘某承认收到15,000元。对此,甘某不予认可,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讲到了15,000元,但这15,000元不是现金是颜某转账中的钱。

情人:给的钱用于共同开销,也给对方转过钱

一审审理中,卢某表示,对于颜某、甘某情人关系之间的具体细节不清楚。

颜某陈述,他没有给过甘某生活费,都是花钱给甘某买东西,小额转账都是基于情人关系无偿送的,大额的几笔金额为甘某开店给的,他给甘某钱,甘某买钻戒是其个人行为与他没有关系,钻戒找不到的责任不应由他承担。

甘某陈述,颜某给她的钱是他们在一起(电视剧)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一起开房、吃饭、支付房租等,他也曾向颜某转账过钱,2020年给的40,000元中其中16,100元买了钻戒后吵架后扔给颜某,其余的都在日常开销中用掉了,颜某曾转账给她50,000元(2020年8月19日),要求她与颜某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把50,000元(2020年8月21日)还给了颜某。

针对甘某主张共同开销、转账给颜某钱款的事实,颜某表示,甘某的开销记录中有些是和他一起消费的,有些消费与他无关,当时双方保持关系,双方相互有发红包的行为,他发红包的金额没有统计在卢某主张的金额中。

法院:行为极不道德,双方互有经济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在甘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以一个有妇之夫的身份开始与甘某保持长达三年之久的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

在颜某、甘某这种关系存续期间,颜某给付甘某货币的目的就是维持这种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种非法给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颜某、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在甘某的消费记录中也有颜某、甘某共同消费的情形存在,虽然颜某给付甘某货币金额大于甘某给付颜某货币金额,但基于颜某、甘某之间的情人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多给付的金额中除了可能涉及赠与外,还有可能涉及双方情人交往中的共同开销费用,另外颜某曾给付甘某的一笔大额金额50,000元,甘某承认这笔钱是赠与的,但这笔钱由甘某还给了颜某,故现甘某抗辩除购买钻戒的16,100元外,其余的金额系颜某给付共同开销的费用,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本案所涉价值16,100元的钻戒基于甘某的自认,应属于颜某、甘某赠与关系中所涉的标的物,钻戒是颜某、甘某一起选购的,资金来源于颜某,虽然最终付款是从甘某银行卡上支出的,但本质还是属于颜某赠与甘某钻戒一枚,卢某与颜某主张标的物是货币16,100元,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除此16,100元之外的本案所涉金额,卢某及颜某主张系赠与关系中的标的物,鉴于上述分析,甘某抗辩共同开销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卢某及颜某应就主张的金额系基于赠与关系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然本案中颜某交付本案所涉金额时,并无依据证明当时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其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颜某、甘某之间就钻戒发生的赠与关系依法应属于无效,然根据颜某、甘某对钻戒处理的陈述,现甘某不占有钻戒,故不存在返还义务,颜某陈述钻戒在甘某扔给其后就找不到了,其陈述的真实性值得商榷。

鉴此,卢某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卢某某来讲,颜某认可本案所涉颜某给付甘某的货币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现该夫妻共同财产遭颜某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侵害了卢某的合法权益,由此依据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可以针对颜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颜某与甘某就钻戒一枚发生的赠与关系无效;二、驳回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该院予以确认。

上海市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卢某某认为颜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甘某某的行为无效,甘某某理应返还系争钱款。

对此该院认为,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颜某与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且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颜某就系争钱款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了卢某的相关诉请,无不妥。

上海市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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