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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您好 从生理角度您是女性

“先生您好,从生理角度,您是女性。”浙江杭州,沈先生与妻子一起做婚检的时候,被告知其染色体与妻子一样,都是46XX。从生理角度看,沈先生是女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来源:九派新闻,1818黄金眼)

原来,沈先生和妻子刚结婚不久,还没小孩。为了以后考虑,二人一起去妇幼保健院做了个检查。结果出来后,妻子的各项指标一切正常,而沈先生就郁闷了。

检测报告单上竟然白纸黑字的显示沈先生的染色体为46xx,沈先生再三与医生确认,问是不是搞错了,医生不仅坚定的认为没错,而且还告诉沈先生,像他这样的结果,怀孕都很难。即便沈先生做了精子检测后显示正常,也无法改变不能怀孕的结果。

听了医生的答复后,沈先生的心情降到了冰点,极度悲伤。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妻子不能怀孕,那将是对妻子的一种伤害。

从知道结果的那天起,沈先生每天夜不能寐,总是觉得对不起妻子。为了不耽误妻子,沈先生甚至想到了与妻子分开。不过后来事情发生了反转。

在沈先生和医院的多次沟通下,医院重新出具了检测报告,将沈先生的染色体结果变更成46XY。

医院对此解释说,检测报告是第三方出具的,签名都是第三方机构人员,不是医生。可能是检测人员在制作检测报告的时候复制黏贴错误所致,因此事而给沈先生造成的困扰,我们深感抱歉,今后会加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沟通交流。

对于医院的解释,沈先生虽然认为医院也有过错,但并没有过多苛责。知道自己一切指标正常后,沈先生多日以来内心的压力也瞬间释然了。

最后结果更正了,但本次“乌龙事件”中反映的问题却清晰可见,既有检测机构的工作不负责,也有医院的推诿。那么此事中反映了哪些法律问题呢?

1、在本事件中,沈先生去医院进行婚检,其与医院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根据相关检测规定对沈先生的各项指标进行准确检测,并向沈先生出具正确的检测报告,而沈先生有义务配合检测,并支付对价。

根据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本案中,在沈先生充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医院却向沈先生出具了错误的检测报告,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医院出具错误的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沈先生多次交流沟通后,医院自查自纠,采取补救措施,重新向沈先生出具新的检测报告,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2、假设由于检测机构的错误结果,给沈先生造成了实质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民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医院的说法,沈先生的检测报告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但沈先生是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沈先生应当向医院主张损失。

医院与第三方检测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民法典》第929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若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错误检测导致医院向沈先生出具的报告发生错误,造成沈先生损失,医院向沈先生赔偿后,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第三方机构追偿。

最后,希望每一个医疗机构都能认真负责,不要出现本案类似的问题,任何一个与患者有关的问题,都不是小问题,医疗机构任何一点差池,都能给患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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