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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戴口罩”“扫码”正式入法 违者将被罚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逛超市、看电影、坐公交都要戴口罩,到公共场所、乘坐网约车要主动扫码,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5月13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规定了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有关要求、法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切口”立法:

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戴口罩”“扫码”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规范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是“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的有效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小切口”、精细化立法,用法治之力为郑州疫情防控构筑起一道坚实防线。

《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等措施,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决定》,

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机场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长途车、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应当规范戴口罩。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和学校工作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行业规定规范佩戴口罩。

相关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提示规范佩戴口罩。

严格扫码:

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

明确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职责。《决定》要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严格落实扫码登记相关规定,安排人员负责查验,做到逢进必扫。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扫码。

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决定》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要求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通过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得泄露。

未佩戴口罩、扫码的,场所管理者可以拒绝其入内。《决定》要求,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责任:

个人未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的将被罚

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决定》,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个人未按照规定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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