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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死于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媒体6月15日报道,去年5月石家庄一名36天的新生儿因肠梗阻等疾病送院治疗,河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简称省二院)却以孩子发烧为由,将其送到缺乏医疗条件的方舱病房,等待核酸报告被耽误9个小时后婴儿死亡。今年5月,孩子父母看到鉴定报告,孩子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有次要责任。

6月15日,省二院回应称,患儿被诊断为疑似先天性巨结肠,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17天。2021年5月28日凌晨“因腹胀、发热再次到我院诊疗,患儿病情进展较快,病情危重,虽经积极治疗、抢救,仍不幸死亡”。当年6月,患儿家属向属地法院起诉,今年5月医学会召开了医疗事故鉴定会,并出具上述鉴定结果。

据孩子母亲的讲述,更详细的情况是:婴儿于当天凌晨2点送到省二院,因伴有发烧,急诊拒诊,推到发热门诊并说会有儿科医生诊治。随后的时间线是:2点50分办理住入方舱手续,4点15分住进方舱病房,医生诊断是肠梗阻,7点50 分孩子口鼻涌出粪便,9点多开始急救,11点51分转入儿童重症监护病房,很快死亡。

如果孩子母亲的讲述属实,本来年轻父母带新生儿来省二院,是看孩子肠梗阻的,但是因伴随发热症状,被引导到一个延误诊治和抢救的非医疗通道。在方舱医院时,婴儿失去意识,父母干着急,央求护士叫医生,但因为此时没有核酸检测报告,一直没有医生出现,转入儿童重症病房的救命时机在等待核酸报告的过程中流失。

一年多来,这对孩子夭折的夫妻俩始终隐忍,没有公开孩子的遭遇,寻求在现有的机制内解决问题。直到最近,石家庄市医学会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结论:这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这个报告的总体结论刺激了孩子父母,他们无法认可这样的鉴定结果,所以选择对外发声。

依照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最高等级、最严重(致死)的医疗事故。它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按照字面理解,这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应该由医方负全责。

可这份司法鉴定报告,在行文上令人费解: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儿罹患‘先天性巨结肠?’病史,发病前曾游泳(水的刺激及劳累)可能降低肠蠕动,增加感染风险。就诊时白细胞降低,对患儿的病情加重病致最终死亡也有较大参与度,故医方承担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

家长不接受这个鉴定结论的理由有三个,一是患儿从未确诊“先天性巨结肠”,报告中打了问号在那;二是既然打了不确定的问号,就很难推导出游泳加重病程的结论,有证据显示游泳那天患儿情况良好,正常排便;三是患儿父母不理解为什么这么严重的一场医疗事故,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那主要责任是谁,患儿?还是父母?

司法鉴定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实用学科,外行对鉴定报告持有谨慎立场,在质疑它时需要相当克制和慎重。可即使这样,这份鉴定报告在基础事实、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因果关系的确立、患儿本身情况及父母责任等描述,在逻辑上似乎难以牢固,报告“颇费思量”的行文与犹犹豫豫的结论,令其权威性大打折扣。

人们对这份报告感到费解难懂,生僻的专业术语影响受众对于鉴定结果与责任分配的理解,而恰恰就是这种结果与责任之间的割裂,让人们觉得这份鉴定书没有自圆其说。为什么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反而负次要责任?为什么要在未确诊的病情上建构鉴定方向?

当然,并不是任何病情医院都一定能妙手回春,不排除有些突发疾病,医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能为力。如果说是因为病情突然恶化,医院尽了职责范围内的努力,那也只能无奈接受悲剧。可在这件事中,孩子真是没有机会被挽救的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结论,显然已经指出医院方面的责任,只不过就真的只是次要责任?医院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诊治空白与抢救延宕,是否一个次要责任可以解释所有?

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当然没有办法在对与错上质疑专家的鉴定结果,但是对于结果与责任分配之间的逻辑关系,家属和大众还是希望能有一个可理解的说服的过程。如果仅仅是以专业压人,这种只给结论不给过程的答案,是无论如何都没有办法服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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