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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判政府对福岛核事故无赔偿责任

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17日对福岛、群马、千叶、爱媛四县居民发起的4起集体诉讼作出判决。在4起集体诉讼中,这些原告居民向福岛第一核电站运营商东京电力公司和日本政府索赔。

提起诉讼的居民方表示,日本政府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在2002年公布了地震预测“长期评估”,政府本可据此预测巨大海啸的发生,然而政府并未要求东电采取防范措施以应对海啸。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表示,“3·11”地震引发的海啸规模超出预计,即使政府下令要求东电采取防范措施,也无法避免发生核事故的可能性较高,因而认定政府对福岛核事故无赔偿责任。

据日本《每日新闻》报道,日本各地迄今发起大约30起类似诉讼,原告人数超过1.2万。在先前裁决中,各下级法院持不同意见。一些地方法院判日本政府和东电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地方法院则驳回了对日本政府的索赔。

就上述4起集体诉讼,日本最高法院今年3月在一份裁决中支持下级法院的决定,认为东电应独自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总计赔偿超过14亿日元。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0级地震并引发特大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地震、海啸双重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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