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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女童被刚上班6天的保姆遗留电梯从8楼坠楼身亡

“孩子才两岁!”浙江杭州,两岁女童与保姆共乘电梯时,因保姆顾着看手机,导致女童未能及时与保姆一起走出电梯。事后女童被父亲发现时,已经坠楼身亡超过半个小时。这中间到底发生什么事了呢?(来源:极目新闻)

事情要从6月6日说起,当时陈先生通过家政公司,请来已有10多年保姆工作经验的吴女士,到其家中当保姆。6月8日,吴女士开始到陈先生家中上班。陈先生家住在小区的3楼,其岳母则住在隔壁单元的15楼。

6月14日20点04分,吴女士提着一辆滑板车,带着孩子从陈先生岳母家中离开。二人进入电梯后,吴女士按了一楼键,便开始看手机(事后吴女士声称,其当时是在查看与陈先生的聊天,想确定第二天的菜单)。

电梯到达一梯后,孩子按了8楼键(当时吴女士没发现)。电梯开门后,吴女士提着滑板车,一个人走出电梯。吴女士回头发现孩子,并没有一起走出电梯时,电梯已经即将关门。吴女士只能站在电梯口,等屏幕显示电梯会到几楼停。

确定电梯到达8楼后,吴女士随即到8楼寻找,但没找到。于是吴女士马上联系陈先生。

陈先生立即赶到现场开始寻找后,发现吴女士的说法前后不一,由于吴女士才上班没几天,陈先生开始不相信吴女士的说法。于是他开始按照自己的判断去寻找。结果在二楼平台找到孩子时,却发现孩子已经死亡。

事后查看监控才发现,原来孩子走出电梯门口后,就进入楼道,哭着去找吴女士。过程中,孩子爬上8楼楼道边45厘米高台阶的窗户,致使其坠落在二楼平台上身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对吴女士做了笔录,其本人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保姆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在司法实践中,保姆因工作失误,导致孩子意外死亡的,持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持这个意见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行为人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因行为人自信或过度自信其行为不会发生意外,但最终却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也就是说,持这个意见的人认为,吴女士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即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孩子死亡后果的,故构成过失犯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也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无法预见其行为的后果。

意思就是说,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吴女士在乘坐电梯时,其根本无法预见电梯会发生危险,且事实上电梯里确实没有发生事故,即孩子确实不是在电梯中死亡的,故吴女士的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不具备刑法理论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孩子是走出电梯后,发生的意外事件,即吴女士是根本无法预见的。

持这种意见的人同时还认为,虽然吴女士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过错行为导致了孩子死亡后果的发生,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从吴女士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看,本案大概率是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的。当然,这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后,才能确定。

二、家政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么?

虽然陈先生是通过家政公司,请吴女士到其家中工作的。但家政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家政公司与吴女士之间是存在什么关系和家政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责任。

1、如果陈先生是和家政公司签合同的,即代表吴女士是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因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2、如果家政公司只是属于中介性质,将吴女士介绍给陈先生的。那么家政公司只要全面履行了其一方的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家政公司没有将吴女士的真实情况,如实地告诉陈先生,从而导致陈先生做出了错误的选择,雇佣了吴女士的话,那么家政公司不仅要承担责任,还要把之前已经收到手的中介费,退还给陈先生。

最后,私以为,无论最后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已经无法挽回孩子的生命,这才是最让人痛心疾首的!

因此希望无论是家长,还是带孩子的保姆,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在带孩子时,切勿只顾低头刷手机。尤其是带幼童的时候,以免发生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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