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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岁老人游泳续卡遭拒:停止歧视老年人

南京市民李国玉2020年刚过完80周岁生日不久,在家门口一家健身馆办了游泳卡,今年春季续卡时却被健身馆以其年龄超80岁而拒绝。李国玉无法接受,将该健身馆所属公司诉至南京玄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歧视老年人,续签健身合同。

澎湃新闻7月21日从玄武法院获悉,7月19日,该院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判决。

涉事健身场馆所属公司南京银城健身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相关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游泳项目是高危险项目之一,李国玉老人要求续签健身游泳合同,但其已82岁高龄,健身馆基于对老年人安全考虑作出不办新卡、不同意续办的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歧视他的意思。且公司享有不签订合同、放弃交易的权益。、

将满82周岁的李国玉是深度游泳爱好者,1990年至今在多个游泳馆游泳。他告诉澎湃新闻,得益于常年坚持游泳,他至今身体硬朗、精神饱满,近年体检指标基本正常。“以前我在一家离家较远的游泳馆办卡游泳,开车来回两三个小时。”李国玉说,2020年10月,他发现家附近开了银城健身东苑馆,配有游泳场馆,就掏3000元办了游泳年卡。每周他会带老伴到馆游泳四次,尽管中途停卡到室外游过几个月,但他已习惯空闲时到这里游上三四十分钟。

李国玉说,今年三、四月份,游泳年卡期满,他申请续卡遭拒,健身馆的理由是说他年龄已超过80岁。当时银城健身东苑馆还说其他几名超过80岁的老人也没有获准续卡。对此他感到纳闷:为什么2020年时超过80岁能顺利办卡,现在82岁想续卡却遭到“清退”? 他走访发现,其他健身场馆对老人游泳并无年龄限制。

李国玉认为银城健身东苑馆拒绝其续卡是“歧视老年人”,遂于今年6月将该健身馆诉至玄武法院。他在诉状中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老年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不得设定不平等、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体育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银城健身东苑馆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南京市人均预期已超过80岁,让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生活,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健身馆歧视老年人,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应受到谴责和制止。”李国玉在诉状中认为。 他请求法院判令,健身馆停止歧视老年人的违法行为,与其续签游泳健身合同。

7月21日,李国玉的代理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康强律师告诉澎湃新闻,健身馆作为被告安排了两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他们向法庭表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认为能够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不能强迫企业签订合同。对此康强当庭反驳称,任何权利都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该健身馆拿年龄来限制老年人游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涉事健身馆 紫牛新闻 图

银城健身东苑馆归属于南京银城健身有限公司玄武分公司。针对公司被李国玉状告“歧视老年人”,该公司21日下午回复澎湃新闻称,游泳项目早在2013年就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高危险项目之一,银城健身东苑馆是属于力量、有氧、游泳等剧烈运动综合馆,涉及项目不适合高龄老人。李国玉老人要求续签健身游泳合同,但其已82岁高龄,健身馆基于对老年人安全考虑作出不办新卡、不同意续办的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歧视他的意思”。

该分公司还向澎湃新闻表示,不论南京本地,还是其他地区,虽然各地主管部门没有硬性规定,但各健身游泳场馆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对于高龄老人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行为,非一家所为。另外,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可见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健身馆作为健身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同时作为经营方也有放弃交易的权利。

针对李国玉所称其2020年办卡时已超80周岁却无人劝阻,顺利办卡的问题,该公司回应说,各场馆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每家会不定期更新。新规定提到,年满70周岁不售新卡可以续卡,年满80周岁不售新卡不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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