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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录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决定》),其中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契约,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

上海人大通过《决定》: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澎湃新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2022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海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二季上海市平均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为此,有必要制定促进就业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更好地动员社会各方共同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

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阎祖强说,市人大常委会在“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调研中了解到,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政策措施过程中,均希望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定责任。

同时,据市教委、市总工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面反映,近期有关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以及疫情导致就业困难人员失业等方面的诉求大幅增加,企业劳资纠纷矛盾也明显增多。鉴于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性问题决定。

《决定》共12条,坚持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更加凸出的位置,围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

《决定》明确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同时,围绕保障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开发公益性职位、加大企业人才储备力度、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级等,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

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后补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

《决定》还明确公平就业和纠纷化解相关要求。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契约,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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