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忧资讯 /
  2. 全球 /
  3. 一天两起坠桥事故 “步步惊心”何以“惊魂” /

一天两起坠桥事故 “步步惊心”何以“惊魂”

近日,天津、湖北恩施连续发生两起“步步惊心”项目游客坠落事故,这也再次敲响了景区高空网红游乐设施安全问题的警钟。从追求刺激到险象环生,从“步步惊心”到“步步惊魂”,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律师。

01

一天两起,项目关停

7月23日,有多位网友发布视频称,天津市蓟州区九山顶景区有游客从悬空吊桥坠落。23日晚,天津市蓟州区文化和旅游局通过公众号回应称,7月22日14时许,一名游客在游玩九山顶景区“步步惊心”项目时突发身体不适导致昏迷,在工作人员救助过程中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湖北恩施地心谷景区的“步步惊心”项目也发生一起游客坠落事件。现场视频画面显示,事发时这名游客已经脱离了身上的保护措施,吊桥上有两人尝试营救,但该游客还是从高处坠落。据景区通报:7月22日15时许,一上海籍游客潘某(10岁)在家人陪同下游玩地心谷景区“步步惊心”项目时,不慎从悬空桥上坠落。经初步诊断,潘某腰椎、胸椎骨折,头皮裂伤,暂无生命危险。

据了解,目前,两地涉事游乐项目均被要求关停,景区也对各类娱乐项目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景区进行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

02

安全保障,景区担责

一日之内接连发生两起事故,光是看着视频就让人感到惊心动魄,为了追求刺激,此类高空游乐成了网红项目,景区和项目运营方有哪些责任需要承担?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表示:“作为一项有偿服务项目,运营方有义务确保项目的安全,要把控好场地环境的状况、设施设备的质量、游客的生理心理条件等因素。”此外他补充,在游玩前,工作人员还要对游客进行简单的安全培训,说清楚注意事项,还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误后才能开展活动。

上海市律协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炜律师也指出,此类高风险项目,景区首先要对索道设施进行安全审核,对防范坠落提供安全防护,这是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在正值暑热,还要考虑游客的身体状况,在游玩中会不会体力不支,会不会中暑晕倒,这些也是景区额外需要考虑的安全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炜律师表示,如果服务提供方确实未尽义务,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景区作为管理者、游乐设施运营方作为经营者,应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凡律师说道。

03

风险承诺,不能免责

在进行此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空项目前,有时游客需要签署风险承诺书,事先将部分责任进行划分,那么当意外发生,这一行为又是否会对最终的责任认定产生影响?

段厚省教授指出,作为游客,对于项目危险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这就要求作为服务提供方,其本身要承担比通常理性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说游客签了风险承诺书就应当承担风险,倘若不是因为游客自身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景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游客签下承诺书自甘风险的前提是信任游乐设施是安全的,如果设备的安全风险超过了预测范围,则也同样超越了合理范围内的自担风险,责任也不应由游客承担。” 吴炜律师说道。

《民法典》中也明确了“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但是否适用需要做一定区分。“对于活动参与者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对于活动组织者仍然适用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凡律师说道,“此类风险承诺书的条款通常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让游客签署时未与其协商,可能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此时条款提供方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的设置也不能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游客主要权利,否则可能无效。”

吴炜律师指出,如果最终确认是景区的原因造成了事故的发生,那么景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涉及到了人身安全的项目设施,景区还需承担行政责任,接受整改或者关停的行政处罚。王凡律师补充道,如果景区管理者、运营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 51.CA 立场。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