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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被奸杀案现第三人 两高中生没疑点吗

还记得备受社会关注的“冷水江女教师受害案”吗?

2009年8月25日晚,冷水江制碱厂生活区11栋的楼顶,该厂子弟学校41岁的女教师刘某被人发现上身赤裸倒地,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但最终去世。之后,当时均未满17岁的冷水江第六中学学生刘浒和谢伟被警方带走调查,双双被刑拘。案发一年后,刘浒、谢伟因犯“强奸罪”,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对判决不满,他们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湖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的碱厂生活一区11栋

如今,这起案件有了新进展。该案“第三人”张琦或将于7月29日受审,检方起诉罪名为强制猥亵和侮辱罪。这个新情况的出现,让人匪夷所思。很多人问,既然有“第三人”出现,是不是意味着此前尘埃落定的真相存疑,到底谁是凶手,是不是需要重新审理呢?

办案机关有自己的一套逻辑和解释,即刘浒、谢伟用暴力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后,赶来的“第三人”张琦又对女教师刘某进行了强制猥亵和侮辱犯罪。也就是说,针对受害人刘某,有相对独立的两种犯罪行为,就算对张琦进行审判,也没有必要对之前的案情再“全面审查”。但事实却是,这个突然冒出来的“第三人”,对原来犯罪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的冲击仍不容忽视。

因为新的案情,人们不能不怀疑,原来认定的“强奸犯”刘浒、谢伟,究竟有没有实施强奸犯罪。2009年12月18日,湖南省公安厅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上显示,送检的女教师刘某乳罩上血迹“系受害者刘某与另一男性共同所留”,而“另一男性”如今鉴定为犯罪嫌疑人张琦。按照刘某当时已被祸害、奄奄一息的说法,如果张琦仅仅是事后救人,或者强制猥亵和侮辱,大概率会沾染受害者的血迹,怎么会把自己的血迹也沾染其上?

当年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内衣上的血迹是受害者和另一男子共同所留。

人们也不能不怀疑,刘某的死亡,与认定的“强奸犯”刘浒、谢伟,究竟有多大的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两人以上轮奸”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如果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情形,虽然也会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起刑,通常不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

从之前的判决看,被认定的“强奸犯”刘浒、谢伟,之所以被判无期徒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造成了女教师刘某的死亡。如今,根据最新的案情,在张琦实施强制猥亵和侮辱行为时,刘某尚且活着,由此,在强奸犯罪和死亡结果之间,又加入了另一个新的犯罪变量,前两者之间也就不再是单一的因果关系,原来的定罪量刑已“根基摇晃”。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于刑事再审,无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还是各级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都应当满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条件。从本案情况看,因为“第三人”的出现等新情况,已满足启动再审的条件,有必要全面审查,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老实说,本案的疑点并不少,也并不集中于“第三人”。比如,从人证、物证的角度看,本案口供推断的成分相对要多一些。案发地点是制碱厂生活区11栋楼顶,“当天,没人看见这两个孩子走到11栋,仅有人看到这两个孩子走上斜对面的14栋”,而“DNA的鉴定结果显示,死者身上没有检出这两个孩子的DNA等生物成分,缺乏物证”,等等。

况且,从案发至今,“强奸犯”刘浒、谢伟二人入狱后,始终坚称无罪,因不肯写悔过书,均未被减刑,目前刑期仍为无期徒刑。这样决绝、刚硬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而“第三人”张琦的前科表现(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也加深了人们对此前判决的疑虑。

任何罪恶都需要严惩,但任何一个无辜者都不应蒙冤。“第三人”张琦受审,如同一枚石子击打在多年静水之上,是“就事论事”,还是“借机起底”?有必要对全案进行审查,追查案情真相,找寻应有正义,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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