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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寇鸿萍蓄意逃税罪成,判囚9月

女被告寇鸿萍,60岁,她是1982年的香港小姐季军,现从事保险业。控罪指她于2009年至2017年期间,在5次提交的年度报税表中,声称与父亲寇赓发同住,另在2010至2012年期间,3次在个别人士及连同的梁寇鸿萍公司损益帐上称,其办公室助理支出为每年28.8万港元;及在2012年,3次在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上,称雇员孙永斌及锺永慧每年份别获9.6万港元薪金。

定罪后已曾被还柙一星期

寇两周前被裁定罪成后,已曾被还柙,裁判官上周准她保释外出至今天判刑,其丈夫上周曾向传媒透露,寇未试过咁凄凉。惟寇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被拒,需要再度入狱。

清洪求情称可判缓刑

资深大律师清洪求情指,以缓刑方式处理逃税罪行并非原则上错误,且案件历经延误属应判处缓刑的原因之一。清洪续指,被告背景良好,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过去十年向宗教团体捐款约9万元。丈夫及其女儿均今有到庭支持,指被告为一个好妻子、尽责的母亲。

寇称会签空白报税单供职员填写

裁判官引述背景报告指,被告自言平时会预先签署空白的报税单,在职员填妥表格后再交由其确认,惟她不肯定涉案有问题的报税单有否经过其确认,但承认自己因疏忽大意导致事件发生,明白不能推卸自身的责任,现明白不应将财政事务假手于人,望法庭能判处非拘禁式刑罚。

官认为说法不尽不实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犯案历时8年,擅自挪用孙永斌及锺永慧的个人资料填写报税单。被告在警诫下仍坚称聘请过孙、锺2人,更无中生有两人的工作过程。但被告却又在背景报告称是透过女儿聘请及支薪予二人,惟孙称从不认识其女儿,两人亦不曾收过任何薪金,裁判官因而被告一直以来的说法均不尽不实。

案情严重报称3名雇员2人虚构

裁判官续指,被告犯案过程、手法严重,指其公司报称有3名雇员,当中竟有两名雇员为虚构,更严重的是被告挪用两人的个人资料,且至今对于如何获得该些资料仍未有答案。另被告多次将相关责任推至沟通、女儿及税务公司身上,裁判官直斥其没有悔意,虽然她承认有疏忽,惟都已经来得太迟。

裁判官就11项蓄意逃税罪判被告囚9个月15星期,考虑到被告乐善好施,重犯机会不高,案件延误对其造成心理压力,加上被告作为知名人遇额外压力,且她已偿还有关税务,酌情减刑,终判囚9个月。

两名证人称从未受聘于寇

法官早前裁决指,控方证人孙永斌及锺永慧均供称未有在寇的公司担任过任何职位,寇虽称因写字楼搬迁和事隔多年而没有二人的受雇纪录,但裁判官指出寇向局方提交资料时,必知道内容涉及办公室助理的薪酬支出,认为其说法自相矛盾。

另寇称对税务事项不了解,或一时填漏资料或误信他人,惟裁判官认为以寇的的学历和人生经历,不应产生这些误会,又指她作为专业保险员,无可能对税务一窍不通,认为她是蓄意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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