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医生辞职被索赔31万违约金:相当于2年收入
近期,天津某医院一位医生在离职,遭遇医院索赔违约金31万余元,几乎相当于该医生2年多的全部收入。19日,该案医生的顾问律师向上游(电视剧)新闻记者表示,医院主张的违约金中包括了工资、社保等收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已被仲裁委员会驳回。
记者了解到,医生小梦(化名)于2017年7月进入天津某医院工作,担任急诊科医师一职。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小梦前往其他医院进行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入职医院为其保留人事关系,三方签订了《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之后又签订了相关的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培训结束后,小梦需返回该医院工作且服务期不少于5年。如果小梦违反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入职医院支付违约金及其培训期间的相关全部费用。
培训后,小梦回到医院工作至2021年6月22日,提出因个人原因离职。医院未同意,此后,小梦并未到医院上班。据此,医院要求小梦支付违约金31万余元,其中,有25万余元系小梦2017年9月到2019年9月期间的工资、补贴、五险一金。
仲裁书
“双方看似都有一定道理,产生争议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小梦的顾问律师,南开大学哲学博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周秀龙律师向上游新闻记者解释说,案件的争议起源小梦的“规培”。
从医院的角度,培训期间医生并没有为本医院工作产生效益,但工资收入、五险一金等却是由医院支付。所以医院通常会和医生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年限,并在协议中规定高额的违约金,以保证医生在培训结束后返回医院工作服务。但实际上,出于多种原因,医生又可能会出现服务期未满就中途辞职的情况,那么这时医院往往会要求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通常都比较大。
周秀龙博士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法律也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所以医院需要证明自己主张的违约金,是他们对于医生提供培训而产生的费用,若无法证实,那么则不应当支持这样的违约金。“工资收入、五险一金等均不应属于培训支付的费用。”周秀龙博士说。
2022年7月25日,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裁决结果确认小梦与该医院的聘用合同于2022年3月18日解除。
裁决庭认为,医院主张的违约金实际为培训期间已支付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三项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费的范畴,且医院并未就小梦的培训支付过专项培训费,所以小梦仅需返还医院在其未工作后帮她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金额1.3万余元,驳回该医院其他关于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虽然这次仲裁胜诉了,但实际上同类型的案件并不少见。”周秀龙博士介绍说,他曾接到过多起类似的仲裁案例。去年11月,他和团队其他律师也曾帮助医生在仲裁中驳回医院赔偿违约金56万元的要求。近期,他还接到一起来自贵州的仲裁案件,在涉事医生和院方签订的协议中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额设置为医生收入的5倍,医生或将面临赔偿超过19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目前仍在和院方的交涉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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