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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传染病医院发生新冠感染事件 被问责

记者从吉林省纪委监委获悉,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发生新冠肺炎感染事件后,吉林省纪委监委、长春市纪委监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长春市及有关部门单位疫情防控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调查。

经查,长春市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不到位,在院感防控、核酸检测、闭环管理等方面存在失职失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赵显,长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21年7月至今),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王维学,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22年5月至今),给予诫勉谈话。

张兴国,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2022年5月至今)、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2022年8月至今),给予诫勉谈话。

关云哲,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处长(2022年5月至今),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邓辉,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党委书记、院长 (2021年1月至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李晓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副院长 (2021年4月至今),分管院感防控工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张健,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副院长 (2020年8月至今),分管医务工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吉林全省各地各部门应深刻汲取长春市传染病医院新冠肺炎感染事件教训,进一步落实“四方责任”,认真检视短板不足,对疫情防控工作再研究、再部署,坚决杜绝死角盲区、消除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疫情规模性反弹的底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吉林省委有关要求,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把防控措施抓细抓实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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