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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毒死11只宠物狗获刑3年: 法律困境

黑龙江牡丹江一小区保安王某不满狗在小区草坪上肆意大小便,和小区一名业主沙某协商,沙某托朋友购买鼠药交给王某,王某将浸泡鼠药的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上,导致 11 只宠物犬中毒死亡,价值五万多元。王某和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不出意外,评论区里分成两大派:爱狗人士认为判得好,甚至个别人还认为判得轻,应该为狗偿命;" 恨狗 " 人士纷纷为保安叫屈,认为判得太重了," 为狗坐牢 "。

人狗冲突以这样一种极端方式呈现出来,实在令人遗憾。从公德上说,小区保安是为了小区环境去毒狗的,所以能博得大家同情,甚至有人呼吁为保安捐款。而那些遛狗不牵绳,纵容狗狗在草坪上肆意大小便的狗主人,在这件事上反而是没有公德的。保安被判 3 年多,是因为其在小区草坪上投毒,想要危害的不是特定的某只犬或其他动物,只要从小区的草坪经过的儿童或动物,都有可能误食并造成死亡的后果,还有可能在人或动物身上沾有鼠药,传播到他人的身上并造成伤害,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 "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个罪量刑起点就是 3 年。

近年来,人狗矛盾愈演愈烈。安徽 " 徽州宴 " 老板娘在遛狗引发冲突后打人并说 " 我的狗比人值钱 " 引发全网关注。武汉金地圣爱米伦小区一女子与一个遛狗不拴绳的老人发生冲突,随后两个月被几个老太婆围堵羞辱,不堪折磨,跳楼身亡。这些极端事件只是人狗矛盾的冰山一角。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养狗人士素质不高,随意让狗狗大小便,破坏公共环境,甚至不拴狗绳导致狗追咬孩子的情况时有发生。人狗矛盾已经成了公共事件,甚至成了普遍现象。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被侵害者如果想维权,借助于公权力解决问题耗时过长,效果不佳。比如,看到狗狗不拴绳,给执法部门打电话,执法部门不一定能来,就算能来,很大可能是养狗者已经带着狗狗离开了。

养狗违法成本低,公权力救济效果不佳,这就导致很多人寻求私力救济,实施 " 私刑 ",快意恩仇。手段温和的,准备好棍子,看到没拴绳的狗,趁主人不在,打两棍子。手段极端的,就像这名保安一样,给狗狗下毒。有人说,这名保安不聪明,公共场所投毒,构成 " 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果投放异烟肼(网传这种药物对人危害小,对狗致命),就不犯法了。这个就真是法盲了。事实上,只要采取 " 私刑 " 救济的,本身就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一不小心就违法了。拿这件事来说,即使是保安投放的不是毒药浸泡的鸡肝,而是网传的异烟肼,同样是犯法的。虽然可能不构成 " 投放危险物质罪 ",但致死了总价值 5 万元的 11 只宠物狗,也会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同样会被判刑。

这件事折射的是我们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道德困境,在现实冲突无法解决的状况下,以不正义的手段和方式,去实现某种看起来正义的目标,是对还是错?不管对或者错,首先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一旦违法,即使目标如何正义,也会受到法律惩罚。

人狗矛盾,本质是人与人的矛盾。如果养狗人士能够文明养狗,遛狗拴狗绳,及时清理狗狗的大小便,不破坏环境,相信人狗矛盾会大大缓解。那时," 恨狗 " 人士也不会再寻求 " 私刑 " 解决问题,自然也没有了违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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