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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嫖娼被行政拘留 央视“点名”无可非议

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记者通过权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为李易峰。(9月11日央视新闻)

李易峰事件近日闹得沸沸扬扬。从知情者9月2日网络爆料、李易峰方面“声明”“辟谣”,到9月10日最高检微博清空有关内容、央视中秋晚会将其除名,再到金鹰奖、华鼎奖等平台删除一切相关内容,直至9月11日北京警方发布公告,至此,李易峰事件“盖棺定论”。

又一个娱乐圈明星人设坍塌,令人唏嘘。李易峰作为偶像级艺人,近年主演过多部影响广泛的影视作品,塑造了多个性格鲜明的角色,还被国家有关部门聘为“宣传大使”,自媒体粉丝达6100万,妥妥的“顶流”公众人物。遗憾的是,李易峰不爱惜羽毛,不洁身自好,视法律为无物,置公德于不顾,令人大跌眼镜。

李易峰嫖娼被“实锤”,后果很严重。首先,多个与之合作的品牌纷纷宣布终止商务合作关系,不仅代言费泡汤,还面临品牌方索赔风险。其次,更重大的损失则来自演艺行业的抵制,以及公众道德谴责带来的严重后果,其享受“顶流”公众人物的红利戛然而止,终将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在舆论几乎一致谴责李易峰嫖娼的同时,有自媒体发文认为,嫖娼属于“私德”范畴。根据《治安处罚条例》,即使嫖客被刑拘,在公安机关没有公布违法者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央视“点名”李某某就是李易峰,于法无据、于情不合,涉嫌侵害公民隐私权。

持这种观点者并非个例,代表了少部分受众看法。特别是公众人物的粉丝,其从情感上、法理上,都一时难以接受自己的偶像被“点名”。事实上,近年来,每每有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涉嫌违法被媒体曝光,总有人通过不同方式发声,对媒体公布违法者实名表达不满。这种观点,看似重视保护公民隐私,实则有损社会公平。

众所周知,作为公众人物,演艺明星享有普通百姓遥不可及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较高社会地位。演艺明星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社会精英阶层形象,影响着社会道德风尚。正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一样,演艺明星受到的法律及道德约束,理应比一般公众要更广泛、更严厉,让渡部分隐私权即是最基本要求。否则,存在明显社会不公。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既要满足公众知情权,又肩负舆论监督职责,这一点中外皆然。放眼世界,对演艺明星之类公众人物,媒体普遍拿“放大镜”紧盯不放,喜欢“指名道姓”“小题大做”,相关报道不胜枚举,俨然“国际惯例”。综上所述,无论从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让渡部分隐私权、媒体监督权,还是维护社会公平性原则看,央视“点名”李易峰,合情合理,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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