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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啥规定女性离婚后100天之内禁止再婚

日本(专题)人考律师,据说很简单:你把“六法”背下来就行。

日本的“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这六部法律被称为日本的“基本法”。当然,“六法”都是在100多年前的明治维新时代制订的,只是“新宪法”是美国占领军在1946时替日本人编的。

《民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其中有一些内容现在看来很奇葩,譬如:女子可以在16岁结婚,但是法定成人年龄规定为20岁。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未成年女性可以结婚生子,但不能行使成人者的权利。

还有一条,就是禁止女性在离婚后100天之内再婚。但这一条法律不适用于男性。

为什么《民法》要规定女性在离婚后100天之内不得再婚?据说制订法律的背景是这样的:女性离婚300天之内出生的孩子,到底属于谁?

这事搁在今天,那是一件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一件事,跑去医院做个 “亲子鉴定”不就得了?但是,在100多年前的明治时代,飞机还没有飞上天,怎么知道还有一个DNA呢?

于是,日本当年在《民法》制订时,遇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嫡出推定”,也就是“这孩子是不是你亲生的?”

日本人离婚时,夫妻必须填写这份“离婚届”递交到政府窗口。

当时《民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女性在离婚300天(10个月)之内所生的孩子,属于前夫的孩子。女性再婚后,经过200天之后所生的孩子,则属于现在丈夫的孩子。

那么如何界定再婚200天之后所生的孩子,一定是现在丈夫的孩子?那就是规定女性离婚后100天之内禁止再婚,所谓“再婚禁止期间”。

这一条“百日禁婚”的法律,看起来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催生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母亲离婚后生下孩子,再去找前夫说“这是你的孩子”,许多情况下,前夫是不愿意承认这孩子的,因为现代社会与过去不一样,女性“百日不婚”并不意味着“百日无性”。尤其是遇到因前妻的婚外恋问题而离婚的前夫,更是拒绝承认“这是你的孩子”。

日本的《民法》还规定,孩子的户口入籍,必须要写明生父生母的姓名,并由双方共同向政府提出申请。那么,生父不愿意参合的话,许多孩子就变成了没有户籍的“黑孩子”。

“黑孩子”的问题已经存在了100多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到了现代社会,禁止女性离婚后“百日不婚”的法律,更具有浓厚的歧视女性的色彩,也不符合现代家庭生活。再加上“亲子鉴定”技术的成熟,这一条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最近,日本众议院法制审议会制订了一份《民法修正案》,正式递交给了法务大臣,要求在国会中进行审议通过,取消“百日禁婚”条款,以确保女性不受歧视,孩子能够堂堂正正地生活。

这一份《民法修正案》还附加了一个内容,就是取消父母亲对孩子的“惩戒权”。

明治时代制订的《民法》中,有一条规定:“行使监护权的人可以在监护和教育必要的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根据这一条法律,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有权通过一定程度的打骂来教育孩子。

但是,因为这一条法律的存在,使得父母体罚孩子成了合法化。最近几年,孩子被父母殴打或被饥饿之死的案件闹出不少,使得“惩戒权”的合理性也遭到了质疑。

日本是一个很讲究“守秩序”的社会,“守法”被认为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素养,有任何犯罪记录的人都会受到歧视。正因为如此,强大的保守性也使得日本社会对于动法律奶酪的事情,一直比较敬畏,战后的宪法颁布实施已经75年,迄今也无法改动一字。因此,蓄积起来的问题,往往需要经过百年的努力,才有松动的可能。所以,对于日本来说,废除女性“百日禁婚”,取消“惩戒权”,是“百年喜事”,但是,从中也让人生出一份感叹:恪守传统与法律居然重要,但一个社会失去了“与时俱进”的努力,那么,就难以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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