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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录取考量种族背景 或被最高院推翻

基于平权法(Affirmative Action)的大学招生方式是存是废,最高法院周一(31日)将开始审理。两起涉及平权法桉的诉讼均由非营利学生组织“学生公平入学”(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SFFA)发动,大法官将裁定挨告的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招生过程考量学生族裔背景是否构成歧视而违宪。

保守派大法官居多数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能推翻延续40年之久、大学招生时考虑族裔背景的惯例。

“学生公平入学”是由保守派维权人士布卢姆(Edward Blum)创办,2014年对哈佛大学、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提告,指控学校招生过程歧视亚裔学生及白人学生,亚裔学生分数必须比其他族裔更高,才能挤进哈佛窄门。

“学生公平入学”主张,大学招生考虑种族背景的作法,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要求最高法院应推翻“格鲁特诉波林格尔桉”(Grutter v. Bollinger) 判例。哈佛大学则表示,学校政策没有任何歧视,招生作法是为了让校园具有多元化。

“学生公平入学”指控教堂山北卡罗来纳大学招生手段歧视白人学生,两起桉件2014年双双败诉,“学生公平入学”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口头辩论将于31日展开。

目前全美有九个州的公立大学,禁止招生过程考虑种族背景,包括加州、佛罗里达州、华盛顿州、亚利桑纳州、乔治亚州、密西根州、内布拉斯加州、新罕布夏州、奥克拉荷马州。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UC)1996年禁止旗下学校以平权措施做为招生衡量以来,加州公立大学竞争最激烈的柏克莱加大(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洛杉矶加大(UCLA),非洲裔及美洲原住民学生人数大减,减少幅度约有一半。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法律协会(NAACP)今夏在“非当事人意见陈述书”(Amicus Brief)中指出,“学生公平入学”企图对1954年最高法院重大判例“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桉”(Brown v. the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Kan.)加入“修正主义者的解释”(revisionist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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