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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银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被诉"违约",因...

天津的刘先生一家没想到,向银行贷款165万元后,一家人的生活被彻底打乱——近几年日子一直在打官司中度过。

近日,检察机关受理刘先生提出的监督申请

疫情前贷款165万元期限26年,疫情期间申请延期还款获批准

刘先生今年46岁,天津人。

“我和妻子在天津开有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主要业务是经营展会。”近日,刘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17年5月,他以自己的房产为抵押担保,与上海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贷款合同。此后几个月,银行向他发放7笔贷款,合计165万元,期限26年。合同约定,任何一期还款违约,银行都有权宣布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刘先生称,2020年疫情之前,他一直如期向银行还款。2020年2月开始,疫情在全国蔓延、传播,他们公司的业务受到很大影响,无法按期偿还贷款。

“当时国家出台政策,经营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可以和银行协商个性化还款及延期还款。我第一时间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客户经理取得联系,表明延期还款的想法。此后,根据银行的要求,我签订了多份延期还款协议寄到银行。”

刘先生称,他原本以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自己的征信就不会出现问题。没想到从2020年初起,他的征信仍出现了不良记录。

“我当时特别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相关负责人说,要保护我的征信,不要让我的征信记录上黑名单,否则,我就从其他银行贷不来款,资金链就会断裂。对方当时答应对我的征信进行保护,没想到他们不仅没有保护我的征信,反而将我起诉到了法院。”

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银行以“违约”起诉对方,两审法院判男子败诉

2021年7月,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以刘先生贷款出现逾期为由,宣布刘先生的全部贷款于2021年7月6日到期,并将刘先生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先生夫妇偿还贷款本金159万余元,利息14万余元(截至2021年7月6日),罚息1万余元。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及妻子(共同还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银行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2021年9月27日,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及妻子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银行贷款159万余元,支付利息14万余元、罚息1万余元;银行有权以刘先生名下的房子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以一审判决无视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对相关证据只字未提、他们已与银行达成个性化还款协议等为由,提出上诉。

对于刘先生的上诉意见和证据,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认为,双方确实就相关问题进行过协商,但不能证明双方对后期还款延期达成一致意见。

彼时,因为刘先生将全部延期还款协议寄给了银行,手头没有有力证据,只能对银行的辩解气愤而无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看,疫情期间,刘先生确实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相关人员就还款、逾期、征信问题进行过沟通,银行方面也提到要报到总行,但未有最终意见。

202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刘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房、车被查封,男子投诉银行后拿到“铁证”起诉对方又胜诉

对于二审宣判,刘先生仍然不服,以“法院对双方沟通延期还款的事实未予调查等”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天津高院审查认为,原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2年6月驳回了刘先生的再审申请。

“此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10月,我们的房子、汽车被查封,我和妻子名下的银行账号被冻结,我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生活一下子乱了套,公司濒临破产。”

刘先生认为,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与他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前提下又起诉他,明显是违约行为。之前他之所以接连败诉,是因为原先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一直在银行手中,对方拒不提供。

“后来,我不断向银保监会反映此事,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才向我返还了部分延期还款协议。”

拿到“铁证”后,2022年3月,刘先生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对方起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撤销他的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天津市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浦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因为疫情原因,双方又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补充合同,将还款日期延长至2020年7月10日。此后,刘先生仍然未能清偿之前的贷款。

刘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2020年4月至6月,在双方已经签订延期还款的变更合同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仍然将刘先生未能偿还借款的行为视为违约,致使刘先生在上述时间段内出现不良征信记录。该行为是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对于变更合同的违约,应负相应责任。

2022年9月13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刘先生撤销2020年4月至6月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

2022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协助刘先生撤销3个月的征信不良记录

一审宣判后,刘先生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均提出上诉。

刘先生在上诉状中称,他在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就延期还款进行协商时,总共签订了19份合同,但银行只给他还回了7份,其他合同仍在银行手中。因此,不能证明2020年7月10日后他仍然逾期,但他2020年7月10日后的不良征信依然由对方造成却是事实。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在上状中称,一审法院对征信报告解读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相关判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刘先生主张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当时已经同意继续延期问题(2020年7月10日后)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3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对之前的判决有异议,申请检察院监督获受理

“之前的判决对我们影响太大了,这几年来,我们一直在应诉、上诉、申诉、起诉,身心疲惫不堪,精神饱受摧残。”

刘先生说,由于银行之前拒不返还已经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法院也未认真调查,导致他在前期的诉讼中败诉。对于银行存在的问题,他将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对于之前的判决,他已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监督申请,近日,检察院已经受理。

“相信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我的案子一定会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刘先生说,截至目前,他2020年4月至6月的不良征信记录还没有撤销,如果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他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银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与客户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依然起诉对方是否违法?遇到银行不提供(返还)相关证据时,用户如何依法维权?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孔圣律师指出,本案中银行的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给客户征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同时构成违约和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客户可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柳孔圣称,银行前期拒不提供(返还)延期还款协议,属于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是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因尚达不到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按妨害民事诉讼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等。”

柳孔圣指出,本案中刘先生取得新证据后,已申请过再审,因当事人申请再审只有一次机会,刘先生可依据新的证据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由检察院向原二审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或通过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在监督申请未获支持后进行申诉,以争取原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先前的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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