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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教师溺亡遭围殴 知情者还原经过

“荒无人烟处遭遇一分多钟的围殴,手机和眼镜被砸碎……”

5月29日,极目新闻一名记者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水电站放水2名教师溺亡”事件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围殴,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目前,被打记者身体无大碍,但情绪比较低落。3名打人者已被当地有关部门控制。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事件有哪些新进展?记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5月31日,传媒茶话会对话知情人士,还原事情经过、记者现状,并对话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圣、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自豪,以及原著名调查记者邓飞,为记者遭遇类似事件如何维权支招。

打人者捡起石头时,记者以为要被打死了

知情人士向传媒茶话会讲述了记者被打的经过:

5月29日,记者抵达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随后探访了马场镇凹河码头。次日,他再次到事发地周边探访,试图还原悲剧发生的过程。

5月30日上午,他来到死者家属所在的布底村,在家属家中采访时,遭到一名不明身份男子的盘问,对方询问他叫什么名字、来做什么、哪里人,因对方不肯透露身份以及盘问的目的,他并没有回答。

该男子见状报警,称记者是骗子。民警赶到后,记者表明身份,并出示了相关证件,民警随后对记者放行。为了避免对方继续骚扰,记者驾车离开布底村,来到另一名死者家属所在的马场镇马家屯村,但在马家屯村的采访并不顺利。

下午4时30分许,记者准备去探访引子渡水电站,可发现一路上一直有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尾随。下午6时许,在水电站附近一处空地,跟踪记者的面包车拦住记者的去路。记者拍摄的一段视频显示,面包车上坐着三名男子,司机是名身穿白色T恤的中年男子,车辆后排坐着两人,其中一人还在打电话。

记者下车之后,询问对方为何挡路,还递上香烟以示友好,但对方不由分说便开口骂人。记者询问几人为何骂人,但没想到三人下车后,竟然用拳头直接殴打记者。其中一人还用石块,将记者眼镜、手机砸毁,手机已经找不到。

围殴持续了一分钟左右,记者的头被打起包,嘴角也被打破,手上也有伤。在此过程中,记者全程没有还手,只用双手护住头部。在此期间记者大声喊“救命”,然而现场并没有其他人。

记者记得三人中一名二三十岁的男子穿着灰黑色上衣,正是在布底村盘问他的人。打人的另外两名男子体态偏胖,年龄约三四十岁。

打人后,三人驾车离开,但很快三人又返回,并用抹布擦拭记者驾驶车辆的门把手,估计对方想以此去掉留在车门把手上的指纹,看起来手法颇为老道。

问及被打记者现状,知情人士告诉传媒茶话会,记者身体没有大碍,但情绪比较低落。被打记者告诉知情人士,“当时把我打蒙了,完全没想到会直接出手打人,打人者捡起石头的时候,我真的以为要把我打死了”。

记者被殴打后,对方驾车逃跑。过了5分钟左右,一名村民骑车路过,记者向他求救,借用他的电话报警以及和同事取得联系,由于地处山区,报警后警方约半个小时到达现场,随后记者被送医治疗。其间,陆续有村民经过,陪伴着记者,询问记者遭遇的情况。

当事记者急诊病历

传媒茶话会了解到,当事记者28岁,长期负责贵州当地相关新闻报道。事发后,极目新闻派同事到医院陪同当事记者,并与织金县和毕节市的相关部门联系,要求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律师:采访受阻,记者可以这样维权

采访受阻对于调查记者来说并不陌生,原著名调查记者邓飞告诉传媒茶话会,极目新闻记者是去采访途中被拦截殴打,对方显然是吓阻他放弃采访。按照邓飞的经验,很可能对方已经严控本地,有任何外来人外来车辆进来都会遭到盘问。

“多年前,我们也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暴露记者身份或隐藏身份,说是游客,但即使暴露记者身份,也不会遭到现场殴打这样的暴力事件。”邓飞表示。

知情人士告诉传媒茶话会,当事记者此前在毕节做其他采访时也曾有过被盯梢的经历,但对方态度还比较好,直接出手打人还是第一次遇到。

记者采访受阻被打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圣告诉传媒茶话会,有三点很重要。

第一,及时报警,请公安机关立案,第二,申请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第三,务必保留好所有证据原件,包括视频原件。

“首先无端殴打记者,此事已经很恶劣,影响很严重,公安机关要尽快查清事实。其次公安机关要尽早安排受害人去做伤情鉴定,确定伤情级别。”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自豪进一步提醒说,记者遭遇殴打后要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立案,应当第一时间给受害人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有办案民警名字和联系方式“当事人可以拿着立案通知书,方便与办案民警沟通跟进案件进展。”

截至目前,记者暂未收到立案通知,也未进行伤情鉴定,但当地警方已经对记者拍了照,还测了伤口大小。

传媒茶话会了解到目前,在加强记者权益保护方面国家新闻出版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印发了《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新修订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其中,《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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