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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建桥收费被判,非法官不懂法也,乃不敢判无罪

讲真,作为一个法官,对“自费建桥收费”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应该有足够的水平可以判断是非。

别说法官,就是找个老百姓,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好好看几遍,也不至于认为本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第三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条基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而来,本处的“强拿硬要”,是指没有任何依据的、像流氓行径一样的“强拿硬要”,而本案建桥收费完全有依据,不想付钱可以绕道,且整个收费才5万多,定刑事案件,实在是荒唐。

所以,本案曝光后,各界一致口诛笔伐。

“天理国法人情”是最高法、最高检自2019年就不断倡导的观念

201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会议指出:“刑事审判不能对民意无动于衷,搞机械司法,也不能被舆论所左右,搞舆论审判。”最高法提出,必须严格公正司法,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2021年1月,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你看,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早就这么倡导了。但问题是:地方法官的工资,是谁来发?

最高院前法官缘何为主审法官讲情?

各个刑辩律师群里,大家本来立场一致地讨伐该法官。——不过,7月9日下午,最高法前法官黄应生的一篇文章,引发了争议。

黄应生前法官写了一篇文章,为该案审判长孙利辩解,称“别再过多责难法官”:

1、“在扫黑除恶背景下,法官判处全案18名被告人缓刑,已属不易”;2、15名被告人投案自首,且部分律师做有罪辩护;3、法官判决引发众怒,反而可能坏事变好事,反向督促当地政府来建桥。

该文迅速引发了诸多刑辩律师群的激烈讨论,诸多律师旋即反驳:

1、二战纳粹的战争,其他人只是跟随者,就只应由希特勒一人负责?

2、法官是独立审判,老百姓认为自己有罪而自首,你就可以昧着良心判决?部分律师水平不够做有罪辩护,法官就可以免责?

3、“昆山龙哥”案,引发了司法界对以往“轻视正当防卫”的适度纠正,难道龙哥杀人还杀对了?

黄应生作为前法官,他是基于“现实环境”而讨论的;而其他律师,是基于“应然”的前提来讨论的。

黄应生前法官没有说得太直白,——因为法律人都懂,——潜台词是:在扫黑除恶背景下,该法官有胆量判无罪吗?!换你你敢吗?

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根本问题不解决,今天有个浮桥案,明天还得出个铁桥案,后天就还有个天桥案。

批评法官“违背情理”当然没错;只是要追问:

法官为什么会“违背情理”?

换了你去做法官,你敢不敢来个无罪判决?

不敢深聊的问题

2016年7月某日,我深夜加班;忽然看到两高三部的文件《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看到题目,我有点想哭。

“以审判为中心”?难道刑事诉讼不就应该一直是“以审判为中心”吗?可是到了2016年,我们还在强调这个。

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的首句分别是: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第十五条全文是:

“第十五条、严格依法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这些原则,难道不应该一直以来,就作为我们刑事诉讼的裁判常识吗?

我们刑辩律师为什么累?

把道理跟法官掰开了、揉碎了,法官就算打着盹审案子,也听明白了。

可是,我们刑辩律师及当事人们,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判决了吗?

沏一杯清茶,沉默。

法官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一直以来,如果我们不够“以庭审为中心”,那我们是以什么为中心的呢?

法律人,都不必动脚趾头,都明白。但我不敢明说。你们自己心里揣测就是了,不必明言。

所以,今天,当我们看到一份又臭又烂、定罪说理部分只有198字的“寻衅滋事”判决书(判决书请见我的第二条推文),而最高院的前法官,却说:别再过多责难法官!

黄应生前法官说的没错。他说了真话。

可众多律师对他的反驳,也是出于真心。有谁是为了责难而责难呢?无非是过不了心中的是非正义的槛,呼求公正而已。

最后问一句:百度百科显示,该案主审法官孙利,冒名顶替上大学,仅仅获得党内警告处分,——这不应该开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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