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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逝 妻子要继续移植冷冻的胚胎遭拒

据柳州晚报9月13日报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胚胎冷冻后丈夫去世,妻子要求医院继续实施手术却遭拒的案件,并依法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

接受辅助生殖期间丈夫不幸因病去世

上述报道称,此前,王某与丈夫到柳州市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双方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先后签署了《夫精冷冻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承诺书》等医疗服务合同,自愿要求在柳州市某医院生殖健康助孕中心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鉴于此,该医院为夫妻二人成功冻囊胚12个,不幸的是,王某的丈夫在不久后因病去世。王某要求该医院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却遭到医院的拒绝。于是王某将该医院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

王某认为,其丈夫在世时明确表示了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将胚胎冷冻在医院内,他们夫妇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的履行不应受丈夫去世的影响。

医院则认为,该手术每个阶段均有相关文件需要本人亲自签署,目前王某的丈夫去世,无法签署后续文件,院方无法明确王某的丈夫进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符合必备程序,该医院还按照“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明确拒绝手术。

法院判决即使丈夫去世也不影响后续合同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本质上这起案件是一起医疗服务合同案,要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法院就必须理清王某丈夫死亡后,王某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及医患双方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

王某夫妇是合法夫妻,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王某夫妇想要进行生育不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王某的丈夫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因病去世,王某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相关规章中所指的单身妇女。所以,医院以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理由拒绝给王某做胚胎移植手术是不成立的。

王某和丈夫与医院签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的最终目的是生育子女。医院在进行每一步的治疗活动前都需要王某夫妇共同签字同意,但这一签字行为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的整体性。

王某丈夫虽然已经死亡,但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王某丈夫在生前进行的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进行了签字,王某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王某夫妇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当事法官:依法保障丧偶妻子生育权利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邬霓云法官介绍,王某经历了丈夫去世的痛苦后,经过慎重的考虑仍然继续愿意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人的子女,这样的行为不仅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也没有违背法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的诉求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大家都知道“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实这句话指的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却不能尊重和呵护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那就违背了立法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我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办理这个案件时,依法保障了丧偶妻子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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