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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猥亵女生,警方为何不立案?

《检察日报》最近披露了一宗案件,令很多人感慨万千,五味杂陈。

案件其实并不复杂,15岁的小贝(化名)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5月8日,她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次日,小贝的父亲李某来到该学院,在激愤中殴打了谢某某,致其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不起诉决定”背后还有一个颇值得琢磨的背景和“细节”——在李某殴打谢某某的当天,他就女儿被猥亵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此,检察官依法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之后,当地警方对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9月1日将其移送至望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篇“启示”不妨就从这个“细节”入手。为何警方一开始没有刑事立案,仅行政拘留处罚呢?是不想为还是不能为?抑或有其他不为人知不好言说的因素?

这一涉嫌强制猥亵案无疑是“熟人”作案,手段隐蔽,不易取证,而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办案需要格外严谨细心。但困难不能成为“不立案”的理由,反而要迎难而上,一查到底,否则,恐怕还会有更多的孩子遭遇毒手。从后续立案侦查的过程和结果看,此案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办。

李某是不幸的,哪个父亲摊上这样的事儿,能不怒从心头起?李某又是“幸运”的,如果不是办案检察官敏锐细致,从这一案中案中及时发现了隐情;如果不是办案检察官较真负责,坚持启动监督程序,追究到底;如果不是……这位女儿遭受侮辱的父亲难免要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背上刑事犯罪的责任。

可这世上哪有那么多“如果”,普遍正义的实现不能依赖司法中的某一环节,需要法律共同体一起发力。只有司法系统中每一个节点规范规整严丝合缝,法治之网才会密不透风、坚不可摧。

更深层的启示是,司法是极为复杂的,要讲法,也要论理,还要通情。

任何案件都不是孤立的,都跟方方面面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不可孤立地看待一个案件,机械性地套用法律。同时,任何案件又都是微观具体和个性化的,其事实往往千差万别,处理也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

很多时候,一个细节,对整个案件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以本案为例,表面看,李某故意伤害案是一个独立的案件,但实际上与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又密不可分。办案检察官提出的“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等正是作出“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推而广之,个案虽小,但万不可忽视其之后的“导向”作用。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都不仅对类似问题确立了一个“标杆”,而且直接关系到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观感与判断,并影响到人们今后的行为选择。这种“导向”“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而且往往后者的“影响力”更大。本案为这两种价值都做了典型的“示范”。

联想到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令人无奈的风气,譬如,老人跌倒了不敢扶、正当防卫有顾虑……这些现象与一些个案尤其是影响力大的案件的处理有隐秘的关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反之,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则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它就体现在每一个具体而微的案件中。也正是如此,它时刻提醒司法工作者要始终以临渊履薄的心境和态度去精心审查每一个证据,不放过每一个疑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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