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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强奸,就是在坐牢,湖南男子20年三次强奸...

今天,在裁判文书网看到了一份令人触目惊心的判决文书:

湖南省祁东县男子李某某,生于1975年5月6日,从1998年开始,先后因奸淫幼女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四次入狱。

可以这么说,他的大半个人生,都在持续进行强奸、猥亵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暴力犯罪。

来看看这份湖南省祁东县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的判决书是怎么说的:

“被告人李某某1,1975年5月6日出生,住祁东县。

1998年3月2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5年1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3年8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4月2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从这些时间来推断,我们可以大致得出这么一个结论:

李某某几乎就是“强奸后入狱,出狱后立刻继续强奸”的节奏,不带停的!

他不是在强奸,就是在坐牢;不在坐牢也不在强奸,就是在去强奸的路上。

2018年的这份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一名6岁的女童在村里玩耍,李某某顿起色心,抓住女童,并脱下其裤子,抠摸其女童的隐私部位,对其进行猥亵。

祁东县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

也就是说,这个恶魔已经出狱四年多了。

裁判文书网上,2018年这次“猥亵儿童罪”,是能查阅到的李某某的最后一次犯罪行为。

至于在出狱以后,李某某还有没有进行类似的性侵犯罪,就不得而知了。

从李某某一次次被判刑的历程来看,我们相信,司法机关确实是在努力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但从结果来看呢?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一名又一名妇女、女童,被同一个罪犯性侵。这样的情形,究竟应该如何避免?

除了没收他的作案工具,还有别的更好的办法吗?

话说回来,李某某三次因强奸罪入狱,出狱后又把魔爪伸向年仅6岁的女童,只判刑一年,是否也有待商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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