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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被害人替嫌疑人请律师,事后诉检违规办案?

在一起(电视剧)婚外情的“强奸案”中

“被害人”竟委托律师

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相关案件尘埃落定后

律师却被检察院找上门

被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办案检察官

是否与存在违规或不当行为

其中到底存在怎样的纠葛?

以下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蒲桂平律师的讲述

“蒲律师,我是检察院监察室的。你辩护的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有些事想跟你了解一下,我们在办公室等你。”

应约来到检察院,两位检察官已经端坐等候,要给我做笔录。一问才知道,他们要调查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办案检察官有没有违规或不当行为。

而这一切,都因那起最初由“被害人”找到我希望委托我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强奸案而起……

酒店房间

拨出报警电话

这起涉嫌强奸的案件是这样发生的:

案发当天,张某和孙某到当地一家宾馆开了房,两人发生关系后躺在床上继续聊天,聊着聊着,孙某问张某何时离婚,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孙某便和张某吵了起来,又急又气的张某甩手朝孙某脸上就是一巴掌。挨打后,孙某抓起床头柜上的电话就拨打了110报警。张某则穿起衣服径直走出房间,离开了宾馆。

110出警赶到现场时,孙某仍旧躺在床上。

在简单了解了情况后,办案人员对现场提取了相关证物,随后带着孙某去做了检查。

与此同时,另一组民警对走出酒店不远的张某实施了抓捕。

此后,警方就进入了侦查办案程序。

初次委托

来的是“被害人”

得知张某已被抓获并关进了看守所,并且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时,孙某又开始懊悔了。

她辗转找到我,希望请我为张某辩护,把他“救”出来。

但我听了孙某对情况的初步介绍后感觉有些蹊跷:哪有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请辩护律师的?而且这样的委托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告诉她,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才能做委托人,她不符合委托人的条件,因此根据法律我不能接受她的委托。

本以为事情会不了了之,没想到,第二天张某的亲属来了,这下我没有了拒绝的理由,就接下了这个案子。

经过会见

得知案件详情

接受委托后,我去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案件背后的一些情况:张某告诉我,他目前是已婚状态,而孙某则是未婚,两人相识后,他和孙某已经维持了两三年的婚外情关系,经常在这家酒店开房约会。

由于他答应孙某会离婚,却因为种种原因还没有离成,孙某由此经常埋怨他甚至骂他。这次约会和往常一样,只是张某又被催问了离婚的事,两人为此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说,这事我本来就比较烦,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短时间内也没有办法解决好。但孙某又逼我,我一时没有控制好情绪而打了她,没想到她竟打了110”。

而孙某——这个强奸案的“被害人”,天天到公安局报到,要求释放涉嫌强奸的张某。

审慎审查

检方没有批捕

由于此事有孙某最初的报案,有双方发生关系和孙某被实施了暴力的相关证据,因此案件按法定程序送到了检察院报捕。

孙某得知消息后,从公安局去了检察院,要求承办检察官放人。

我准备好批捕阶段的辩护意见后,联系了承办检察官,向他递交了证据,包括孙某和张某在该宾馆之前多次开房的记录。

上述证据材料可证明:孙某和张某多次在该宾馆开房,存在亲密关系。我的意见是:根据张某的陈述,他打人这一暴力行为发生在两人发生关系之后。因此,张某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不应当逮捕。

办案人员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同意了我的辩护意见,没有对张某批捕,随后他就被释放了。

再次翻脸

投诉违规办案

几天后,孙某去找张某,发现他已经不知所踪。

孙某联系不上张某,既失落又气愤。她又来到检察院,问检察院要人。办案检察官哭笑不得,说:我们只管构不构成犯罪,要不要逮捕,我们管不了人到哪里去”。

孙某又去找公安局,向公安人员要人。

由于公安局、检察院都不理她,孙某开始投诉,说公安局、检察院违规办案。

这就是检察院找我的原因。

我开诚布公地说了我的想法:

第一,这是个无罪案件,检察院批捕科对这个案件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第二,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我跟承办检察官只接触过一次,地点是他的办公室。当时,我提交了委托手续、辩护意见以及两份证据,随后我们对案件的定性问题做过沟通。除此之外,再没有见过面,也没有任何交流和往来。

第三,我很感谢这位承办检察官。检察院一年到头不批捕的案件屈指可数,这个检察官敢于对无罪案件做出不批捕,非常难得。他依法办事不应该遭受质疑,反而应该受到支持和鼓励。

最终,检察院经过调查,确认检察官和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并无违规之处。至于孙某和张某的纠葛,我就无从关心了。

刑事案件

不能任性报案

在这起案件中,抛开伦理道德方面的是非不谈,孙某试图左右刑事程序的做法实在是有点任性,稍有不慎甚至会给自己惹出麻烦。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来看,“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无论是案外人还是认为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一旦报案之后,一切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认定为准。

即使是被害人也不能将报案和追究刑责作为一种要挟的手段。而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

因此,认为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必须慎重对待报案、如实陈述事实,不能要挟对方或试图“私了”。

作者 | 蒲桂平(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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